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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第三条【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依法保障相关经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
2、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提高事故处置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整合、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政府及部门预案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域上相邻、相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告知邻近单位、相关业务协作单位和签有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入综合应急救
6、援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除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预案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S)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救援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救援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救
7、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A)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预案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修订的情形时,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第十二条【预案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矿山
8、、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
9、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急演练】县级
10、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全部应急救援预案2年内至少组织演练1次,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全部应急救援预案3年内至少组织演练1次。第
11、十七条【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并根据评估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备案。第十八条【应急救援培训基地与物资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单位、应急物资生产单位和符合需要的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第十九条
12、【应急值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启动事故救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
13、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条【政府及部门应急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
14、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敏感和较大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应急队伍救援响应】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第二十三条【救援费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份
15、额。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四条【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五条【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职责,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16、,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时,应当明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救援的具体职责。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二十六条【救援人员安全保障】现场指挥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经研究再行组织应急救援。第二十七条【事故和救援信息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应当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第二十八条【事故现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