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申报指南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申报指南材料.docx(2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申报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京兴政发202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氢能产业集聚发展,明确暂行办法重点支持对象、申报材料要求等,现制定发布暂行办法申报指南。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23)22号)及相关规定,按照“事后补贴”支持的方式给予拨付。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二条暂行办法支持从事氢能领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三章支持内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第三条支持
2、企业落地发展。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禁限目录外的企业,自该年起每年实现正增长的,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须满足的条件新注册(含新迁入),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迁入)年度起三年内,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自该年起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实现正增长。按照上年度纳统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的资金奖励。2.须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承诺书;(4)企业入区协议(适用于拿地企业)或与属地签订的承诺书(适用于拿地以外的企业);(5)
3、上两年度统计报表(IO1表);(6)其他相关材料。第四条支持企业聚集发展。鼓励企业在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集聚落地。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且建筑面积2000平米(含)以下的,经评审,自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100%房租补贴;建筑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经评审,超出面积部分按照50%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须满足的条件(1)申报单位租赁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必须为自用,属地负责对企业承租空间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函。(2)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燃料电池汽车整车、零部件等与氢能产业相关设备生产加工、技术研发、办公的场地。
4、(3)申报单位的房屋租赁费用不含物业费、能源费、服务费等。(4)支持落地5年内的企业申报。被认定为“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的企业的,落地时间可从被认定之日起算。2.须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承诺书;(4)企业入区协议(适用于拿地企业)或与属地签订的承诺书(适用于拿地以外的企业);(5)“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提供称号认定和创办企业时间证明材料;(6)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7)房租租赁的合同复印件;(8)上年度足额缴纳房租的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并按照缴纳房租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财务记账凭证顺序
5、对应;(9)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的现场工作照片;(10)电费缴纳单;(11)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总额达到IOOo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的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第五条和第八条不重复支持)1须满足的条件(1)项目已在本区进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纳统。(2)研发和生产设备是指用于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技术研发、生产的相关设备,电脑、公务车等移动办公设备除外。(3)申报单位与研发和生产
6、设备厂商直接或间接持股不能超过30%,且不能为同一实控人。本条款与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不予重复支持。2.须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承诺书;(4)企业入区协议(适用于拿地企业)或与属地签订的承诺书(适用于拿地以外的企业);(5)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上年实际研发及生产设备投入的财务审计报告;(6)上年度生产研发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及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固定资产需提供转固凭证),按照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财务记账凭证顺序一一对应。企业报送统计局的本投资项目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206表);(7)项目备案或核准等
7、文件;如涉及规划、环评,应提供相关手续文件;如不涉及,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8)产品被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并获得国家奖励资金的证明材料;(9)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1须满足的
8、条件(1)申报单位上年度首次获得各类资质认定,如该项资质以联合体形式获得的,申报单位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且没有从区级其他部门获得相应资金奖励。各类资质存在国家、北京市分级认定的,实行晋档补差。(2)给予支持的创新平台资质包括:由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
9、精特新企业。2.须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承诺书;(4)企业入区协议(适用于拿地企业)或与属地签订的承诺书(适用于拿地以外的企业);(5)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支持主导重大课题研究及标准编制。对主导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促进区域发展并结题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或省(市)级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并结题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
10、编制氢能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并发布,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支持资金。1须满足的条件上年度主导编制、发布实施,经评审认定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的重大课题研究及标准编制的企业或机构。(1)课题申报单位应为重大科技专项或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牵头单位,并在上年度完成项目结题。(2)氢能产业标准应为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3)申报单位在上年度主导编制氢能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
11、地方、军用)标准并发布,且位列标准前言排名前三位单位(无论前言是否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2.须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承诺书;(4)企业入区协议(适用于拿地企业)或与属地签订的承诺书(适用于拿地以外的企业);(5)项目立项通知或项目(课题)任务书(首页,任务书签署页);(6)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意见或确认书;(7)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上年度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审计报告;(8)标准发布实施文件复印件;(9)行业标准发布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机构主导参与行业标准编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0)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支持
12、企业融资发展。企业上年度用于生产、研发等正常经营活动申请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并按约定贷款用途或应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实际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五条和第八条不重复支持)1须满足的条件支持落地5年内的企业申报。被认定为“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的企业的,落地时间可从被认定之日起算。若企业已获得市级或区级其他部门利息、租息补助的,则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际发生利息或租息的总额。本条款与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不予重复支持。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需满足:(1)申报单
13、位已与出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具备融资租赁资质;(2)申报单位通过自租或回租方式租赁的设备应为项目研发、建设、生产等环节中需要的设备和产线,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2.须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承诺书;(4)企业入区协议(适用于拿地企业)或与属地签订的承诺书(适用于拿地以外的企业);(5)“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提供称号认定和创办企业时间证明材料;(6)企业与银行、融资租赁机构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在上年度支付利息、租息的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7)按约定贷款用途支出的合同、发票等复印件;(8)企业所属项目在大兴区取得
14、立项审批的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9)企业已获得市级或区级其他部门利息、租息补助的资金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承诺书,未获得补助的企业提供未获得利息、租息补助承诺书;(10)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支持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企业在上年度采购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产品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IOOo万元(含)以上的,在2023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按经评审的年采购金额的5%、5%、3%、3%给予采购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采购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装备,应用于氢能综合应用等示范场景的企业,且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IOOo万元(含)以上的,按经评审的年采购金额的
15、5%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须满足的条件(1)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产品应用于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交通领域示范场景,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装备应用但不限于燃料电池叉车、氢燃料助力车等场景。(2)零部件供应企业(贸易企业除外)应在大兴区内注册、入统。(3)申报单位与零部件供应厂商直接或间接持股不能超过30%,且不能为同一实控人。2.须提供的材料(1)项目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承诺书;(4)企业入区协议(适用于拿地企业)或与属地签订的承诺书(适用于拿地以外的企业);(5)上年度采购零部件的合同或订单、发票等复印件;(6)零部件供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设备入库单;(8)企业与银行的汇款单、流水记录、承兑汇票等证明材料,背书信息完整且能直接体现申报单位已完成兑付;(9)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支持车辆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燃料电池车辆在路权通行、高速收费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试,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车辆优先使用燃料电池汽车,鼓励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领域车辆新增或更换为燃料电池汽车。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汽车,对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国家奖励资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