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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3)二。二三年四月案例一: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1案例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2案例三:职务发明相关性标准区别于创造性标准4案例四:职务发明与离职员工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性的认定5案例五: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7案例六: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9案例七: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10案例八: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12案例九: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13案例十: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15案例
2、十一: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16案例十二:恶意放弃本属于他人的专利权应当赔偿相关损失18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案例一: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P公司与被告段某、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2005年,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P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设计团队经理、技术负责人。P公司与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唐某在合同期间内,从事P公司的工作和/或使用P公司的工作条件、资金所取得的任何版权或专利或专有技术均归P公司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J段某系唐某之母。2013年月,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涉案
3、专利。唐某于2014年10月从P公司离职。【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P公司,曾担任技术负责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在P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废气处理、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涉案专利系一种废气生物处理系统,其技术特征也涉及生物洗涤塔,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系唐某为执行P公司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判决专利申请权应归P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判断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首先判断“本职工作”的范围,即涉案专利与发明人任职期间工作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判断主要需要考虑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离职证明等载明的内容是否
4、与研发工作有关,以及技术成果是否与发明人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内容相关。如涉案专利与发明人在单位的本职工作相关或部分相关,应当认定涉案专利是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的申请权以及被授权后的专利权应当属于单位。案例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A公司与被告R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4日。汪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总经理,2013年12月离职。张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3年8月离职。赵某于2011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4年3月离职。2011年7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
5、请了名称为“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之一为汪某。R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汪某。2014年7月,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后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为汪某、张某、赵某。A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利用了其从案外人E公司处获得的图纸,并且是汪某等人从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A公司。R公司则认为A公司并未取得其所述技术资料的所有权,涉案专利并未利用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系A公司为权利人的在先专利“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
6、的发明人之一,张某、赵某在A公司工作时职务为技术员,故上述三人的本职工作均可能涉及相关技术的研发。根据A公司与案外人E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A公司依照E公司提供的图纸等文档以及技术支持制造机械,并对E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A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图纸作为上述协议所涉的资料之一,应属于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上述图纸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双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涉案专利采用的是金属框架内嵌有机玻璃的设计而上述图纸显示的是金属防护门,由于门体上大面积采用有机玻璃以达到清楚观察内部机械情况这一目的的技术特征在A公司在先申请的名称为“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的专利中就已进行了披露,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所体现的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A公司持有的上述图纸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其所有的“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专利的基础上完成,即涉案专利主要利用了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其专利权应归属于A公司。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从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原任职情况、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图纸系其享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涉案专利技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资料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已被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同样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披露等因素综合考察,厘清了认定专利法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素和路径,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