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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推广应用事宜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口期2002.04.12施行日期2002.04.12文号银发2002101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推广应用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IO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支付密码的推广应用,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密码推广应用的组织支付密码由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所在地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推广应用。人民
2、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银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总行发布的通过通用性业务测试的生产厂家(名单另文通知)中招标。将中标厂家的支付密码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推荐使用,并将产品的价格、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事项予以公示。二、支付密码产品招标的投标人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支付密码产品生产厂家可列入招标的投标人范围:(一)经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具有生产支付密码产品资格;(二)生产的统一标准支付密码产品,已通过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安检测试,并取得安检测试证书;()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在指定
3、城市组织的通用性业务测试。三、旧支付密码产品的更换少数城市在试行期间使用的支付密码产品,已不符合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在推广统一标准的支付密码产品时,必须限期更换。已使用支付密码产品的城市,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会同各银行分支行,选择通过通用性业务测试的厂家签订对旧支付密码产品折价更换的协议,并在1年内将旧支付密码产品逐步更换为新标准支付密码产品。对承诺产品更换并积极实施的厂家,应优先考虑其统一标准支付密码产品在本地区的使用。四、支付密码推广应用的管理(一)支付密码应在同城票据交换范围内推广应用,并仅限于在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以及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上使用。银行与存款人约定在上述支付凭证上使用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银行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和其他支付凭证时,必须审核签章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方可支付款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银行不得扩大支付密码的应用范围。(二)支付密码的推广应用,应坚持存款人自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使用。在销售支付密码产品时,严禁将核验系统的费用转嫁到支付密码器上,加重存款人的负担,损害存款人的利益。(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各银行违反规定自行在本系统内推行支付密码、采取排他性措施妨碍支付密码产品通用性实现或强迫企业购买支付密码器的,经核实后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其新开基本存款帐户的审批。(四)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行对生产厂家的支付密码产品不能满足安全性和通用性要求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售后服务差,经常被用户投诉而不能及时有效改进的,应停止其支付密码产品在全国或本地区使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结束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