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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发布机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文O公告2023第7号生成日期2023-05-31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23年5月31日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
2、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第三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
3、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第五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评估指标和方法第六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虬第七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第八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
4、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数据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结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占比、相关业务进展等具体情况,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对应权重、评分方法进行调整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地方实际,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报送各项指标数据及资料,并于每年1月
5、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行按同样要求将各项数据及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与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辖区内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评估结果。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汇总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
6、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备案。第四章评估结果和运用第十三条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客户群体等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按照上述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对规模较大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由其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四条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综合得分2平均值+标准差,为优秀;综合得分平均值,平均值+标准差),为良好;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平均值),为一般;综合得分平均值-标准差,为勉励。第十五条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存在评估数
7、据弄虚作假或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列为勉励档。第十六条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抄送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第十八条加强评估结果运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S)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
8、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七)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A)建议对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
9、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略)2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体系说明(略)3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略)名称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文O农法发20235号生成日期2023-04-20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充分发挥法治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
10、远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有效发挥法治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农村改革的引领作用、对乡村治理的保障作用、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促进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
11、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主要原则一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穿到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农业农村法治正确方向。一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以法治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涉及农民基本权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要保持历史耐心,把握好时度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一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新阶段新格局,在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一一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农业农村法治
12、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聚焦中央关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急需、农民群众期盼的重点事项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一一坚持统筹推进。适应农业农村部门职能拓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要求,树牢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各领域各层级法治建设,强化横向协作、上下协同,形成推动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更加完善、执法能力显著增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日益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行政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规范,农业农村系统干部
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乡村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基层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二、主要任务(四)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围绕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依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全面振兴,推动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形成。充分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依法强化农业支持保护,保障乡村建设有序开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五)完善农业农村
14、优先发展制度支撑。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推动干部配备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优先安排。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将行之有效的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制度化法定化,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农业农村法治环境。加强立法与改革衔接,及时将农业农村重大改革决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法治作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以提升法治素质为核心,进一步增强农业农
15、村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七)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坚持以法治保障乡村治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的规范指导作用,让依法决策、依法治理成为乡村干部的习惯和自觉。深入开展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乡村法治环境,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三、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A)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粮食安全、种业和耕地、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立法,构建完备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围绕依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进程。推动制修订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推动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立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制度措施,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制度,科学安排农业农村年度立法项目,加强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