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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系统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海政发20XX76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镇(街道)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工作意见(海公管办20XX2号),结合水务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小型工程项目是指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
2、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维修和修缮保养以及设备采购(废旧物资拍卖)、房屋场地租赁等。第三条 小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水务集团招标平台进行招标,具体的限额标准为:(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二)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三)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第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单位招标采购,暂估价金额达到海宁市建
3、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暂估价金额未达到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进入集团公司招标平台进行招标采购。第五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金额在5万(不含)以上的。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第六条 招标应按“管理、实施、监督”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标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七条 集团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集团投资部、财务部、纪检监察室和企管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和
4、协调、项目和经费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各所属公司明确负责招标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确定招标工作联络员,统一负责本单位各类招标事项的经办。第八条 投资部负责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1.编制水务系统招标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2.受理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的招标申请,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3.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查;4.负责发布招标公告,主持开标工作,发布中标公示;5.指导招标单位实施招标工作;6.受理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的监督。主要职责是:1.对评审人员的组成与抽取过程进行监督;2.对开标、评标
5、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3.负责受理对招标项目质疑投诉的处理;4.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5.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人员进行登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企管部负责参与、配合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在集团平台上抽取评标专家,如有需要,协助招标单位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2.负责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家抽取、开标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3.协助进行相关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的具体准备、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
6、标工作计划;2.负责本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申请;3.负责本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报送投资部审查;4.负责招标公告的编制,投标单位的报名,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招标完成后退还,标书的答疑、澄清,组织现场踏勘;5.开标时协助开标工作,进行投标单位的签到,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准,投标单位报价的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审查,负责评标过程所需材料的准备、汇总、整理;6.公示期后完成中标结果的填报审批;7.招标工作全部完成后负责本单位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于完成招标一周内报送投资部备案。第三章 招标方式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一般分为公
7、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三种方式。其适用范围为:(一)公开招标。一般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采购(服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对象。(二)邀请招标。招标的项目及货物采购确因技术特殊或条件限制,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经集团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书面批复,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但应严格控制。采用邀请招标应向3家以上(含3三家)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资质、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三)竞争性谈判及直接发包。公开(邀请)招标失败,招标采购单位书面报经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谈判小组应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成立,人员必须为3人以上单数。竞争性谈
8、判应由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2家,可由谈判小组经谈判后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三条 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申请。招标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填报招标申请,投资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招标条件的,经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二)招标文件编制。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由业主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
9、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不设技术标,如有需要,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关技术承诺。要求统一使用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详见附件)。需要套用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造价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对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工程项目和货物(服务)采购,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以降低投资成本;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采购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平均价复合法,二次平均法)。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
10、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设定限价。小型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设定上限价或下限价,也可以同时设定上限价和下限价。限价的设定分为:预算造价+下浮率、评标小组或审查小组成员投票平均值两种,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情况自行选择,采用下浮率的下浮系数在开标时当场抽取,采用投票平均值的在开标前一小时内由评标小组投票产生。(四)招标公告发布。按规定须进入集团公司招标平台公开招标的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招标信息发布格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z
11、jhnztb.)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有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必须经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签字确认并报投资部备案。(五)受理投标报名。投标单位按照公告的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六)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总价的2%。(七)现场踏勘。根据项目需要,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八)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5日。(九)接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好投标文件,经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与
12、投标。招标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标书接收工作。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逾期交纳保证金的。(十)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由投资部主持、招标单位等配合、纪检监察室监督,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当众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十一)组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单位可派一名专业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中标单位和备选中标单位名单,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十二)
13、中标结果公示。候选中标单位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并通知各投标单位,同时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须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十四)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手续。在确定中标结果后,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和备选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十五)资料归档。招标单位在完成合同签订后将整套资料归档,并将招投标资料同时报送集团投资部。第五章 投诉处理第十四条 小型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招
14、标的投诉,由水务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会同投资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书内容包括: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2、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投诉请求与主张;4、相关证明材料;5、投诉人署名与投诉日期。投诉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的,应由投诉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
15、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在受理投诉后,可会同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纪检监察室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室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不再执行。附件一:招标申请表附件二:委派评标人员审批表附件三:招标监督人员委派意见表附件四:招标各类表格附件五: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一招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工程名称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类型组织形式估算金额开标地点计划开标日期工程招标方案概要(可附页):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领导审核意见: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