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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气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J联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嬲T否T勘呦原中钠!等)。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