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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的行为,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促进“清廉医院”建设,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二、拜访预约。医药代表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现场等方式向药学部、医学装备科、医务科、科教科等相关职能科室(以下简称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来访预约。未经预约的,一律不予接待。三、拜访接待。相关职能科室根据预约情况,经请示、备案后确定接待时间及地点。四、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6:
2、00。五、接待地点。医院门诊楼一楼综合服务区会议室。六、接待人员。实行集体接待,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分管领导、业务科室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接待。七、接待记录。相关职能科室对接待医药代表的情况做好记录并保存。八、严禁医院任何科室、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对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的医务人员:首次发现的,医院约谈涉事当事人;第二次发现的,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九、严禁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对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营销等违规行为的医药代表:首次发现的,医院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医院停止与该医药公司业务往来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医药公司列入医院购销产品领域的黑名单。十、来院从事其他产品宣传、推广、营销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