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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
2、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第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或者
3、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布。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
4、)开标地点、时间;(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设定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
5、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第十七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
6、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九条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二)点算投标文件;(三)开启投标文件;(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第二十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重复投标的;(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
7、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
8、保证金。第二十五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第三章拍卖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9、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四)拍卖的地点、时间;(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第二十九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第三十条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并对竞买申请
10、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第三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拍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基准地价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应价的递增最低幅度;(四)竞买人举牌应价;(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无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11、,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六)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第三十四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竞得不成的,拍卖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三十五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招标人或者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
12、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七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招标人或者拍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第三十八条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租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