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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3)晋人社厅发(2013)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省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二、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三年五月三H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