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5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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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管

2、理。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3、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4、、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物业,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 (二)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三)在同一规划区域内与原物业管理区域不可分割的项目; (四)在使用方面有保密或安全等特别要求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第十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

5、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等;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公建配套情况(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车库、会所等)等;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6、 (四)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数据计算误差的处理原则;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拟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相关说明;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前期物业管

7、理方案、以及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和用房建设的规划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管理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

8、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

9、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

10、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可参加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二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只能参加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只能参加2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临时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可参加邀标、议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

11、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六)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单项管理业务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

12、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

13、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应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四)逾期送达的。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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