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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1: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的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市际经营权”)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省际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市际、省际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市
2、际、省际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标志。通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配发的标志牌由经营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是指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等为评价内容,通过招投标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际、省际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便民、择优的原则。第六条 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一)新增的市际经营权
3、;(二)新增同一班线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省际经营权;(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投放市场的经营权;(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经营权。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年度发展计划和招标项目的确定(一)市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具体程序按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二)省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程序如下: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
4、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同时征询起点市运管机构的意见;3、公示期间,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运输企业还可在意见中同时提出听证申请。意见应加具企业法人印章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1)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面提交;(2)从运输企业专用传真机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对非专用传真号传送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意见必须包含以下要件:(1)有利害冲突的班线名称,起讫站点和配客点;(2)有利害冲突班线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车辆实载率;(3)发生利害冲突的描述。4、公示期间,同时接受其他经营者相同班线的申请。收到相关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
5、门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5、对公示期间提出听证申请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或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组织听证。6、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协调听证后决定新增的班线,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目的地省运管部门的意见。对目的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新增,且同一线路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班线,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不足3个的,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经营者。(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招标项目。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经营权的招标人。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定对省际经营权实行
6、联合招标的,则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省际经营权的共同招标人。第九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必须在全省性媒体和广东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有关问题;(五)组织评标委员会;(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招标项目的标的;(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中标人的数量;(四)获取招标文件的
7、办法、时间和地址;(五)参加投标的报名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六)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招标项目可以是一条线路,也可以是两条及以上线路的组合);(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四)投标和开标的地点、日期、时间;(五)评标标准与定标原则;(六)考核与履约监督及违约法律责任;(七)合同文本;(八)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方法;(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不合理的条件和含有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
8、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0日。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它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人审定。招标人在确认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刊登招标公告。第三章 投标第十九条 由省交通行政
9、主管部门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与相关省联合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在相关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投标人应同时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并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第二十条 两个及以上法人可以筹建一个经营实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经营实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招标人将按照筹建经营实体各方中经营资格或企业等级较低的经营者确定其经营资格和企业等级。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
10、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须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中标班线起点或终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的公司符合中标线路许可条件的,中标线路的经营权属于该公司。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筹建经营实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二条 注册地不在招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一类班线经营资格。该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委托或授权其在中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分公司或全资和绝对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第二
11、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责及以上事故的;(二)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三)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曾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整顿的。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15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并同时告知其它投标人,但不得向其他投标人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招标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的通知、答复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2、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未中标的原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五)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电子信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一)商务文件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
13、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二)投标书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文件和投标书进行封装,并分别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不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14、,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回。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书)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商务文件(投标书)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商务文件或投标书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商务文件(投标书)、未报名企业编制的商务文件或未被通知制作投标书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 资格资质审查与标前分确定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
15、组织成立技术审查小组,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截止提交商务文件的同一时间开启商务文件副本,对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复报名的;2、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实有效材料的;3、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小组应于提交商务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由招标人将标前分的初评结果和投标人申报经核实后的数据进行公示,并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投标人可在不合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定,审定合格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合格投标人可在标前分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确定。第三十四条 同一招标项目超过6个投标人时,技术审查小组根据确定的标前分,推荐前6名投标人参加下一阶段投标。招标人应根据技术审查小组的推荐,确定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