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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通信楼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移动通信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通信楼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公司(简称市公司)的综合楼、通信机楼及附属楼等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在确保项目顺
2、利进行和满足我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招投标应尽可能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可进入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保证招投标过程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精神。如招标方式无法保证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控制目标及我司的利益,可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免招标手续,获得批准后,按公司相关办法组织邀请竞赛活动。第五条 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进行投标,并组织评标的活动,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六条 邀请竞赛,是指按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投标但已办理了免招标手续或按政府规定不需进行招标但我司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邀请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
3、定或不特定的法人参与竞赛的活动。邀请竞赛除单位选择、评委会组成、评标地点等与招标规定不同外,其它均应参照招标有关规定进行。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进入当地地级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县公司工程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地级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经请示省公司工程建设部并获批准后可在县建设工程招标中心进行:1、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我司要求的投标单位的基本投标条件;2、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我司的评标办法或省公司工程建设部认定其指定使用的评标办法科学可行。第八条 负责组织招标(竞赛)的省、市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招标人(或邀请人),参加投标的单位统称投标人(或参赛人)。第二章 招标(竞赛)
4、范围第九条 为了满足专业施工的要求,单体房屋建筑的施工分项划分只能按建安工程、幕墙工程(幕墙展开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才可分开招标)、二次装修工程(县公司综合楼、通信机楼装修工程应与建安工程合并招标)、气体消防工程、智能化弱电工程、高压设备安装工程划分,不得对项目进行细分或其它划分。第十条 以下项目应进行招标:1、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仅限新建项目)或者单项发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施工;3、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需招标项目。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应进行邀请竞赛:1、按第十条规定应进行招标但办理了免招标手续的
5、项目;2、发包价在30万50万元的勘察;3、 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以内但工程总造价(不包括土地购置投资和物业购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4、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气体消防工程施工、高压设备安装工程;5、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其中省公司统谈分签设备的采购按统谈分签设备采购流程进行);6、按公司规定应进行邀请竞赛的其它项目。第十二条 按上述规定不需进行招标和邀请竞赛的项目,市公司也应按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比较,择优委托,签订合同,并将发包单位的选择过程和合同价格报备给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纪检审计部和工程管理中心。
6、相关人员不得随意将必须进行招标(竞赛)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竞赛)。 第三章 招标第一节 招投标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谈判不决策、决策不谈判”的原则,成立评标委员会及招投标工作小组两级机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和定标。第十四条 招标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1、发包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共9人): 省公司领导1名、省公司工程部门领导1名、市公司领导1名、专家6人 2、发包价在5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共9人): 市公司总经理1名、市公司副总经理1名、省公司工程建设部项目
7、主管1名、专家6人3、工作职责: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 1、人员组成: 组 长:市公司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中心)经理 成 员:市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2、工作职责:a. 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企业的投标报名;b. 审核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和企业信誉,选择投标单位;c. 编制招标文件;d. 组织发标和答疑会议;e. 施工招标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标底;f.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要求参加的其它工作;g. 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参予评标。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在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二节 招标第十七条 在招标中,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努力与建设工程招投
8、标主管机构沟通,争取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由我司确定,并确保我司的利益。招标应按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我司的相关流程组织。第十八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当当地招投标主管机构不同意我方设定的投标单位基本条件的,或其它原因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经向当地招投标主管机构申请,获得同意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本办法中对邀请招标无特殊规定之处均参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招标满足以下相应条件,可直接开展招标工作并进行报告,如不符合相关条件,则需向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申请,由工程建设部审核批复后展开招投标工作;施工招标,应由市公司向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申请,同时上报招
9、标方式、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条件、评标办法、招标信息发布方式,经批复后开始进行招标工作。1、进行勘察、总体设计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进行幕墙、二次装修设计招标时,应当在总体设计施工图经会审确定后;进行智能化弱电工程邀请竞赛时,应在二次装修施工图设计会审确定后。2、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3、进行设备招标时,应当完成总体施工图设计工作,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4、进行施工招标发包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a.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b.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手续;c.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d.有经会审确定的施工图设计
10、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定后,可开始招标前期准备工作);e.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f.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编制招标文件;(二) 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三) 递交投标申请书;(四) 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 举行发标会议并组织现场踏勘;(六) 组织招标答疑会议;(七) 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 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 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 (十) 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 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 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1、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市公司招投
11、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标前的准备工作;2、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记录归档,并报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其中,施工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应报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审核批复;3、招标文件报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发包价(设计招标时,为涉及相应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由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批复,发包价(设计招标时,为涉及相应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招标文件由省公司工程建设部批复;批复的招标文件应抄送纪检审计部备案。4、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
12、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应在媒介或在m网站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参加投标。招标人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至信息公告之日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条件要求等事项。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当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投标法人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预审的申请投标法人不超过八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邀请招标,市公司单位项目管理小组应选取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法人参加投标,施工招标不少于6家,其它招标不少于4家
13、。其中,三分之一可由市公司项目管理小组从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法人中择优选取,并由市公司主管领导确认,剩余部分由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法人中随机抽取。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单位的选取过程应向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纪检审计部、工程管理中心报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规定投标单位的报名条件,保证参加投标单位具备相对较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
14、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第三节 投标第二十九条 凡在广东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具备独立资质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为具备独立资质的法人,同时法人的工商登记名称应与资质证书名称一致。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或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或招标单位指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