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文书课程资料打印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整理法律文书课程资料打印稿.docx(2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法律文书课程教学参考斐料一、民事起诉状写作资料(一)民事起诉状写作范文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38岁,农民,住浙江省XX市X镇XX村。电话:1384321。原告:李XX,男,汉族,50岁,农民,住浙江省XX市X镇XX村。电话:1381359.原告:金XX,男,汉族,30岁,农民,住浙江省XX市X镇X村。电话:138/566。被告:安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路XX大厦十八层。法定代表人:窗XX,董事长。电话:139-1234。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由三原告代被告交付的土地出让金41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为合作本次项目开发而支付的34
2、6.6万元资金损失;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5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3月16日,三原告与被告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证据3)。合同约定:被告用其于2003年12月22日通过与安徽省XX县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取得的、位于原XX县委党校宗地号为当土挂200313号、面积为5277.39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简称合作用地,见证据4)使用权与三原告合作进行“商住楼”开发与经营。应由被告支付的415万元土地出让金由三原告代为交付,商住楼本次项目所需一切资
3、金均由三原告安排和承担。合作开发经营的利润按2.5:7.5的比例在被告与三原告之间进行分配。合同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合作本次项目亏损或损失,除由被告负责赔偿或承担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1.5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三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替被告向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了415万元(见证据5),并办理了本次项目开发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手续(见证据6),相关费用56.7万元均由三原告支付(见证据7)o合作本次项目所需政府批准文件取得后,三原告又组织工程相关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对合作本次项目进行施工,截止到2005年5月底,三原告又为工程施工支付了工程进度款
4、和施工用材款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307.2万元(见证据8),目前合作木次项目已施工至第三层。2005年6月中旬,传闻合作开发本次项目用地因被告负有对外债务可能涉讼,三原告万分焦急,后经多方查询,在获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见证据9)后,三原告才正式知晓合作开发本次项目用地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查封,至此,本次项目合作已难以为继。三原告认为:合作经营开发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作本次项目用地被查封,不仅表明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还表明因被告的原因三原告为本次项目合作而支付的各种资金万元已成为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合同
5、约定,被告除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被告还负有赔偿三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为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此致安徽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1、诉状副本一式二份;2、相关书证玖份。(二)课堂作业资料(请根据以下资料草拟一份民事起诉状)我的母亲杜子君是2007年8月28日因脑溢血去世的,在本市市中区老街55号留下一幢私房,是两层楼,60平方,楼下36平方,楼上24平方。现在楼上的房屋被江汉(男,60岁)占着,他还提出要继承这幢房子。我母亲在解放前曾经做过奶妈,喂养过江汉,而且我母亲没有亲身子女,(我是她的养女
6、),所以小时候比较疼爱江汉。在江汉小时候还经常给他买吃的、买衣服,江汉有时还会来借点钱。江汉从小就好吃懒做,当时被推荐上了师范学校,但因为不爱学习,不久就退学了,后来一直就没有工作。在1990年,江汉不知道用了什么办法,让母亲同意他住进了老街55号的楼上,后来就一直赖着不走了。他在外面经常喝酒赌博,还经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住,所以母亲早就让他搬走,但他就是不搬。我是母亲的养女,我的养父叫汪建鲁,1978年病逝的。我原来是我养父的侄女,在我5岁时过继给我养父,当时是1965年,亲戚朋友都知道,所以没有立契约。单位也知道,所以在养父去世后,我顶替养父进了合肥市第五钢铁厂,当时我正在永川县下放当知
7、青。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是我养的,我当时工资只有40元,给母亲就给了20元。平时每次回家都给零用钱,逢年过节也给些过节费。我赡养了母亲整整30年,直到2007年她去世。所以,我认为老街55号的房屋应该由我继承,我要起诉让法院把房子判给我,把江汉弄出去。当事人:汪家云,住所:合肥市东纬路58号钢铁新村44幢502室(三)课后作业(请根据以下资料,草拟一份民事起诉状)1、委托人:张京,其他情况自拟。2、张京于2006年2月购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假日湾”一楼A1户型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4平方米,总价款65万元于购房当日一次性付清。3、售房宣传资料、户型图、户型结构模型、购房合同
8、的房屋分户平面图中均有入户花园。4、交房前,业主发现无入户花园,开发商同意整改。5、合同规定交付日期是2007年7月31日,但因房地产公司有民工讨薪,房屋未能交付。后房地产公司又通知2007年12月31日交房。6、至2007年12月31日交付时因仍无入户花园,买受人提出异议。7、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未果。8、附合同条款:第9条: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逾期超过叁拾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叁拾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贰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不超过
9、叁拾日或超过叁拾日买受人不主张解除合同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13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的约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二、刑事判决书写作资料(一)刑事判决书写作范文范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
1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
11、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
12、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
13、织犯罪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张凤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佟林、徐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刘涌纠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等人,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
14、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实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间,刘涌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刘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犯罪4起,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1700元;非法经营香烟,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行贿犯罪6起,行贿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非法持有枪支1支;妨害公务犯罪1起。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刘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15、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故意伤害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与所犯其他数罪并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
16、即执行。本院再审开庭审理时,公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刘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二审判决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再审被告人刘涌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夏;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未指使他人打砸沈阳中街大药房;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故意伤害宁勇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只向马向东行贿2万美元,未向刘实、姜新本、凌德秀行贿,未请托刘实、马向东等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再审被告人刘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刘涌的辩解相同,并认为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经再审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