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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士函(2014)13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和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的权益,逐步理顺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穗(2013)1号(总155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和用地报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征地主体和征地补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及征地补偿主体必须是县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今后的征地公告以市政府名义公告,市政府将以书面形式委托各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允许再委托其它公司签署征地合同和开展征地其他工作。二、完善土地补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对已签订补偿合同(协议)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该土地已签订补偿合同(协议),补偿协议约定征地补偿标准低于报批标准的,按报批标准补足差额。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时应在
3、公告上明确征地补偿登记的办公地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办公地点,由专人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工作,请于9月2日前将征地补偿登记的办公地点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利用管理科。三、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材料在用地报批审查中,各镇(区)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所有报批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省确定的征地保护价格标准足额补偿或预存后才能办理用地报批。镇(区)上报用地材料时必须提供征地补偿协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同意的村民大会记录(包括签名和现场照片)和征地补偿款兑现的银行进账单、收据等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及单据中的补偿标准必须不低于征地保护价格标准。四、规范公告内容和公告方式为进一步确保被征地农
4、民集体的知情权,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征地公告的内容、程序,加强对征地公告发布的证据保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中土函2014)1306号),请各镇区遵照执行。预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除在被征地单位公告栏公告外,还应在市、镇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公告,并确保公告时间符合规定。五、落实征地留用地为规范征地留用地的管理,保证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凡在2014年8月1日后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批次用地,其征地留用地均需一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者同时以折算货币的补偿方式完成征地留用地安置。对以往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批次,请各
5、镇(区)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留用地管理的通知,及时核实征地留用地台账,结合规划、被征地村的用地情况和开发意愿等,制定征地留用地兑现计划,按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六、属地负责和法律责任因在用地报批中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镇(区)负责解决,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七、应对和保障措施各镇(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集体的思想工作,统一宣传解释,对正在办理报批手续的用地必须按照现行标准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集体;对于已完善手续和办证部分的用地,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增加征地补偿,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维持社会稳定。中山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8月20日抄送: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