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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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XX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X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目的使用。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幺小区业主大会。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包括:(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二)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三)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因

2、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六)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人事实服务;(五)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3、;(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九)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上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第四条业主共同决定第三条的事项,应当有专有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4、积3/4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3/4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五条业主大会以【口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口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亦可根据需要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七条1.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一季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确定当年度的业主大会召开日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定期会议的召开决议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5、1日。2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1)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2)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3)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4)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3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1)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2)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3)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4)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5)决议物业管理其他有关事项。4.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阻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6、审议,形成议案提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八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业主或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2)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3)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半数)以上的;(4)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5)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安全事故等;(6)因需要召开临时

7、会议的其他情形发生,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召开的。2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就明确议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1)书面申请应包含的内容:临时会议议题、提议业主的联名签字以及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日之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经审核,相关业主提议真实有效的,业主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临时会议。(2)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3)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召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

8、责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业主或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3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组日内自行核查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4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工日内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申请核查,并请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西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

9、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如下方式和程序召开。(一)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鉴于本小区住宅业主人数较多,各楼座住宅业主可以以本楼座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57名,代表本楼座全体住宅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业主代表应符合如下要求:(1)业主代表必须是实际生活在本楼座范围之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在不同楼座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宅的,只能在一个楼座被推选为业主代表;(2)业主代表必须遵守管理规约和本规

10、则的规定,业主实施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尚未整改或者整改后尚未届满一年的,不担任业主代表;(3)热心公益,具有较好的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4)本楼座全体住宅业主在推选代表时共同约定的其他条件;(5)业主代表应于到会之前,充分征询、收集本楼座住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送交业主委员会或会议筹备组。2 .业主代表应于业主委员会或会议筹备组通知的会议召开时间按时参加业主大会,代表本楼座业主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议题的讨论,并于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如实、充分地向本楼座住宅业主汇报。3 .小区商用房屋和其他已经合法登记具有业主身份的所有人,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

11、下程序进行:1 .业主委员会应于依照本规则确定会议提议事项之日起,将业主大会拟表决事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并告知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期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表决事项,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集全体业主进行决策。2 .业主委员会和志愿者就表决事项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函件应载明表决事项、表决业主姓名、房号、专有部分面积数据、业主表决意见、反馈表决意见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栏目和信息。3 .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填写表决意见和相关信息,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并及时将填写完毕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是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

12、织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应加盖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的公章,非法人组织没有公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权人的,应自行推举一人,代表全体共有权人行使表决权(签字、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其他共有权人在产权登记业主或被推举人行使表决权后7日内,未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表决异议的,该表决视为该专有部分全体共有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4 .业主委员会负责以票箱封存的方式收集和保管业主提交的填写完毕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开票日之前,任何人不得查看、篡改、毁损业已封存的书面征求意见函。业主委员会应于公告确定的开票日期组织开箱验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反馈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函的开票和统计应

13、邀请和接受业主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现场监督。符合上述要求的,方为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业主委员会应于开票当日内,完成统计确认工作,将统计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和有效。5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并及时到场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的,可以按照如下规定处理:(1)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会议通知,告知会议时间、会议形式、确定的会议表决事项和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业主按要求签写完毕后,将书面征求意见函以邮寄方式及时送达至业主委员会。以邮寄方式送达函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向相关业主邮寄会议通知的邮件面单(或其他邮寄凭证)、业主

14、寄回书面征求意见函的邮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2)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人、朋友、房屋使用人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行使业主参会表决权力,代为填写和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书面委托书应由业主本人签写,由代理人随同书面征求意见函一并交付。(3)业主未成年或因故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会议,依照本规则规发表意见和行驶表决权。(三)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委员会应于互联网表决结束后3日内,完成统计确认工作,将统计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和有效。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按

15、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1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和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并核实业主情况。2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3 .其他重大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4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二)发布公告1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5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决定召开之日起60日内完成6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7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形式;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8 .公告期内,业主可以对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质询,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重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三)会议召开1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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