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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户用化粪池及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管道、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
2、镇规划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管理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维管理日常工作制度,协助运营单位做好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第五条前锋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水的水质监测。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用于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
3、设施运维及监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七条区人社局负责指导运营单位完善用工合同,加强用工备案,规范用工秩序等工作。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水务局协助前锋生态环境局做好运行维护巡查监督,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第九条行政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将自觉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村户用化粪池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村级组织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落实主体,负责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自觉维护管理户用管网、化粪池及
4、周边环境卫生。第十二条运营单位作为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主体,负责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设施运行维护和淤泥处理等工作。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第十四条运营单位负责的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及以上要求。第十五条禁止任何个人、组织从事下列影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破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
5、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尤其是擅自排入畜禽粪便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水、固体废物;(S)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四)损坏管道、检查井等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四章人员及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岗位临时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由运营单位牵头,区人社局、前锋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专门的技术维护人员。第十七条农村聚集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核拨。第五章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前锋生态环境局将各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第十九条前锋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运营单位进行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出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未运行、运行不正常或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或污染环境的,由前锋生态环境局按程序移交区纪委监委等部门严肃追究运营主体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经费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市前锋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