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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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原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成品粮包括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

2、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粮物中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

3、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粮物中心负责日常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粮食储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县级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储备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

4、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

5、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下达给县级储备企业。县级储备企业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分品种收储、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品种结构等需要,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完毕,县级储备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改革局进行确认。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

6、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轮换方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由县级储备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批准后实施。根据粮

7、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轮换出入库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轮换完成情况可参照第十四条进行确认。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生产需要,在确保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轮换周期,但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不得低于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县级储备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县农发行。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

8、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者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竞价或招标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油,每批次公开竞价或招标的底价,由县级储备企业根据粮食市场交易情况提出拟定交易底价,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共同审定后由县级储备企业组织实施。第三章储存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在县级储备企业的自有仓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选择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

9、全,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同时要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备案,并抄送县粮物中心。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企业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企业、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主体)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运营管理制度,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

10、开。第二十七条承储主体应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油质量管控,每半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1次,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县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油确认和监督检查相关的质量检验,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熟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政策要求

11、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年份、品种、等级、权属、轮换方式等,成品粮应当按照不同权属、轮换方式等,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腰间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主体应当在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县级储备粮油粮权标识,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入库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情况同步更新,并能随时接受检查。第三十条承储主体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

12、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县粮物中心。第三十一条承储主体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重度不宜存、霉变。第三十二条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的处理,由县级储备企业提出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物中心同意后执行。第三十三条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13、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承储主体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技术水平。第四章动用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一)全县或部分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预案,与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紧密衔

14、接,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动用高效。第三十七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和动用指令抄送县农发行。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第四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

15、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四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油检验的费用等,由县财政局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自然损耗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包干方式,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按月划拨给县级储备企业在县农发行开设的账户。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的费用由县级储备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标准

16、按月或季度拨付。第四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县财政局根据县农发行提供的县级储备粮油占用贷款计息清单按月划拨到县级储备企业在县农发行开设的账户。若委托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贷款的,由县级储备企业按月或季度拨付到其在当地农发行开设的账户。第四十四条采用静态轮换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正价差上缴国库,产生的负价差由县财政局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拨付;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采用自主轮换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价差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由县财政局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按标准拨付,超出标准部分由承储主体自行承担。第四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主体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账户,并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第四十六条采用静态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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