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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XX县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2023)X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一、组织管理第一条各校应确定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或总务处),设置专门岗位,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其中,直管学校、中心学校应设置资产实物管理岗和资产财务管理岗,并确定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岗可由财务经办员兼任。一般学校应设置资产实物管理岗,并确定人员。第二条各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要建立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制。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
2、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第三条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二、资产账务管理第四条每月月底教育财务中心核算会计对学校的实物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后将国有资产入账通知单及时发送给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员,资产财务管理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建立资产卡片,维护资产信息,确保实物资产及时入账。第五条资产管理员对当月所有资产计提折旧,并导出当月资产折旧汇总表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交给教育财务中心核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第六条各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
3、,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校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第七条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三、资产实物管理第八条各校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资产实物台账。资产实物台账要在(中心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登记。第九条各校人员调整时,必须组织被调整人员的资产使用信息变更。资产管理员调整,必须在校委会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各校要及时与资产财务管理岗对接,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
4、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四、资产处置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一)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审批权限的划分:1资产在教育系统内部调拨的,由教育局负责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2 .资产向教育系统外调拨的,由教育局组织,向县财政局报批。3 .因其他原因如上下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而发生的资产划转,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拨。(二)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报批须提供以下材料:1资产调出单位提出申请的文件;4 .资产调拨清单及调入单位接收意见材料;
5、5 .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如记账凭证及有关附件、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等,下同),6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资产的,应该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7 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对于已达到国家或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报损是指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和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一)资产的报废和报损的报批应当
6、提供以下材料:1 .报废和报损单位的申请文件及资产处置清单;2 .提供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3 .资产报废鉴定材料或意见书(如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含技术鉴定小组集体鉴定意见)。其中,危房类报废鉴定材料包括第三方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拆除批复、房屋拆除现场图片等资料;危房类报废须在教育局基建股组织协调下推进,设备类报废须由教育局信息装备室现场审核,并在鉴定意见书签署意见。资产报损的应当提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资产盘亏的要提供盘亏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等材料;资产失窃的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应当提供相
7、关鉴定报告或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当提供保险理赔情况说明;4 .其他相关材料。(二)审批权限的划分:账面原值单价10万元及以下的,报教育局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S)学校资产报废经批准后原则上由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组织处置。学校需自行联系至少三家废品回收公司,对报废品残值进行询价,并经校委会研定后处置。残值费及时缴入财政非税账户。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待报废的资产残值进行评估。报废资产的处置应当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公开交易未成交(流拍)的,在评估有效期内,经集体决策可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降低价格重新拍卖,降幅不超过原评估价10虬附则第十三条其他处置资产方式、流程及权限参照X政(2023)X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校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