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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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全校师生员工,外包服务单位和人员,驻学院其他单位,外来务工、经营人员。第三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履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

2、,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学院法人代表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有关责任书。(六)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学院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3、,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研究、部署、督查分管或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三)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五)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七)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八)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九)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学院内各二级单位党政

4、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学院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及时申报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好本单位内部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六)保证本单位内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按规定履行报建、审核、验收程

5、序。(八)快速妥善处置发生在本单位内初起火灾事故,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学院内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确定1-2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三)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四)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确保完好有效。(五)确保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制定应

6、急疏散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七)组织、落实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八)及时报告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信息。第九条除本办法第七条外,学生处、后勤处等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还应3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适时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和演练。(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十条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拟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

7、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申请。(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督促校内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

8、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须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4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及各种工作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对初起火灾实施扑救。(四)发生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积极参加学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三)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对初起火灾实施扑救,并配合疏散引导人员的疏散及时逃生自救。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节消防安全例会第十三条学院消防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由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召集,校内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学院消防安全例会的安排部署,及时召开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学院会议精神。上级要求和学院布置的重点消防专项检查或发生火灾事故后,学院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消防安全例会和专题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消防安全例会可以与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例会一并召开。第二节校级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

10、管理第十四条学院以下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院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公寓、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会议室、配电房、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线;不得乱扔烟头

11、;不得私自存放易燃物、可燃物;不得在内部和周边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除食堂、特殊实验室等在固定地方使用相关电热器具外,其余重点部位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磁炉、电烤火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及其他违规电器。第三节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应当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纳入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七条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和举办单位对活动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须在活动开始前3天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组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

12、办。第十八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九条举办讲座、会议、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严格控制。第四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

13、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报学院保卫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送档案馆存档。第二十一条学院与校内各项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院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校内各项装饰、装修、维修、维护、整改,以及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增设、维修或改造消防设施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后,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

14、工,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校内搭建临时设施的,施工单位须向学院有关单位申报并报保卫处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由施工单位负责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临时设施使用期以学院有关单位审核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四条校内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招标和验收工作,牵头或主管单位应该通知保卫处参加。第五节消防控制室管理第二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且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确保记录完整、保存完好。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具备本区域消防设施平

15、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资料。消防控制室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管理制度、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应急装备柜,并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且保持设备完好有效。第二十七条值班期间发生各种火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第六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遵守下列规定:(-)管理、操作危险品的工作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二)教学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可能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实验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点应有防热、防潮、通风等防范措施,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四)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应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由专人管理、登记。第七节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校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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