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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养公路水毁防治与抢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专养公路水毁防治与抢修的管理,不断提高公路防毁抗灾能力,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省交通厅福建省公路、水运交通防汛(台)抢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闽交建200682号)和福建省公路水毁防治与抢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专养公路水毁防治与抢修工作(以下简称“水毁工程”)。第三条专养公路抢毁工作要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预防监控、防治结合,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基本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路防汛(台)抢毁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市公路局负责全市专养
2、公路水毁工程的组织实施、安排年度计划、工程质量监督和审批工程预决算、水毁资料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公路分局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防汛(台)抢毁工作负总责,并加强本单位防汛(台)抢毁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将防汛抢险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防汛(台)抢毁组织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负责辖区内专养公路水毁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编制工程预决算、水毁资料和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第二章公路水毁预防及抢毁预案第四条各公路分局要结合防汛(台)抢毁经验教训I,制订和完善各项防汛(台)抢毁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灾情,确保抗灾和救灾工作行动迅速、方案周密、措施得力、物资到
3、位,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各公路分局要健全组织机构,防汛(台)抢毁应急预案应落实防灾救灾主办部门与人员,并上报市公路局,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组建和培训抢险队伍,落实抢毁物资、机具设备、运输车辆,确保统一指挥、统筹考虑、统一调配。第六条各公路分局应在每年4月中旬前进行一次预防水毁的全面技术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局,市局将根据情况在每年4月底组织抽查工作。要加强公路设施中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控和排查,发现隐患并及时处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市公路局和当地政府报告。重点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危桥等隐患点的监控,以及临江、沿河、傍山等水毁易发路段的桥涵构造物、防护设施和道班
4、用房等的检查,着重做好涵洞、边沟、截水沟等排水沟设施的清淤和局部缺损修复。重视公路水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通过汛前技术检查和日常检查,针对易受洪水侵袭和可能发生水毁、地质灾害的薄弱环节,制定灾害防治预案和工程分期实施计划,并报告地方政府,提高公路防毁抗灾能力。第七条各公路分局要组织好公路抢毁物资和机械设备,统筹考虑、统一调配。抢险物资存储布局合理,抢险机械应登记在册,并保持完好状态。对重要工程和水毁多发路段,应事先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毁材料和机械设备。第八条各公路分局负责制定各自管养的国省干线及县道公路水毁阻车紧急处置预案,对易发水毁阻车路段要预先制定绕行路线方案,一旦发生重大水毁阻车难于及时抢
5、通的,要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第九条洪灾和台风之前,各公路分局应随时关注、掌握气候、水情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讯息,视情启动不同级别的防汛(台)抢毁应急预案,并发布通知或发布通(警)告,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十条各公路分局在雨季和台风期间要加强公路巡查工作,掌握道路基本状况;要建立健全水毁值班制度,强化雨季和台风期间昼夜值班工作,收集管养公路的通阻与水毁情况,及时报告,突出水毁信息和图像资料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第三章公路水毁抢修第十一条公路毁情发生后,各公路分局要组织人员想方设法在最短时间内,对受灾受毁的公路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公路出现重大险情和
6、交通中断的,各级公路部门应遵循“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优先抢通交通阻断的干线公路。一时无法抢通的,要修筑便道、架设便桥,或实行绕行,尽一切可能保证公路运输通畅。同时要对水毁路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毁情扩大。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向市局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和反馈情况。第十二条水毁修复方案由分局组织技术人员制定,分局有困难时上报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派人与分局共同制定修复方案。第十三条提高水毁和阻车路段的抢通速度和清障能力。一般情况下,国道发生水毁阻车,应在24小时内抢通;省道发生水毁阻车,应在48小时内抢通。第十四条公路毁情发生后,要重视交通标志的设置工作。在公路坍塌方、桥涵构造物局部
7、损毁、以及漫水桥和过水路而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路段,应及时设置规范、明显的警告或指示等交通标志,标志牌的尺寸和字体大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设置后应拍照留档备查。严重受毁的公路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看守。洪灾和台风期间,公路路政人员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维持水毁路段沿线的交通运输秩序,确保公路畅通。第十五条要加强洪灾和台风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意识。公路发生水毁后,对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应立即封闭交通,在相关叉路口设置指路标志和中断交通告示,并通过媒体告知社会。要特别注意加强在公路抢通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公路水毁信息报送第十六条水毁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
8、及时、真实”的原则,指定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公路局上报水毁信息(电子邮箱:ndg1jgck),之后再以文件等形式上报水毁预算。各公路分局负责报送专养公路水毁信息,市公路局负责统计全市专养公路水毁信息。第十七条公路水毁信息上报内容。(一)水毁日常信息:每月报送水毁损失和通阻情况统计汇总报表(见附表1、表5)。(二)台风、暴雨、强降雨期间的水毁信息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内容包括:1、水毁损失情况(见附表1、表2、表3);2、公路水毁通阻情况(见附表5);3、公路水毁文字信息(见参考格式)。(三)要重视公路水毁的宣传工作,在发生重大水毁时,应立即派专人拍摄水毁相片(或录像资料
9、),并将相片文件名改为G、S、X、Y*线*K+*溜方、冲毁路基等等。相片一律采用JPG格式,象素为800600(可采用相片浏览软件ACDSee6.0以上版本,进行象素大小调整),相片数量多时,可将相片放入新建文件夹进行压缩打包,再将压缩打包后的文件立即上传市公路局。第十八条公路水毁信息上报时间。(-)每月正常的水毁统计报表由各县(市、区)公路分局于每月25日前,向市公路局报送专养公路水毁汇总统计表和通阻情况统计汇总报表(表1、表5)。(二)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发生中断交通,应立即先口头上报市公路局(内容包括:路线名称、地点、桩号、地名、水毁时间与毁情、估计工程量及损失金额、拟修复方案及估计抢通时间
10、等)。1小时内再报送水毁损失情况和水毁通阻信息报告单(附表2、表5)。(三)出现以下气候情况的,启动一级预案。1、台风正面登陆我省;2、台风在邻省登陆造成我市局部地区强降雨;3、持续降雨2日以上,且日降雨量超过IOO毫米。通阻信息应每2小时书面上报一次水毁信息、,以偶数小时为准,24小时滚动上报(即表5);水毁损失表应每天书面上报两次,上报时段为:上午8点、下午4点(即表2);水毁简报每天下午4点上报一次(即文字信息)。(四)出现以下气候情况的,启动二级预案。1、台风在邻省登陆,造成我市局部地区降雨;2、持续降雨2日以上,日降雨量在50至IOO毫米的。通阻信息应每天书面上报两次上报时段为:上午
11、8点、下午4点(即表5);水毁损失表和水毁简报每天下午4点上报一次(表2及文字)。(五)每次台风、暴雨、强降雨、洪灾过后或上级临时通知的,报送水毁损失明细表(表3)。(六)各公路分局应积极收集和报送抢险救灾中典型模范人物与先进事迹,做到防毁抗灾与宣传报道工作同步进行,树立交通行业形象。第五章公路水毁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第十九条市公路局在安排年度公路养护经费时,根据往年降雨量、地形地貌特征、历年毁情以及养护资金情况等因素,预安排适当公路水毁专项经费,用于公路水毁预防和灾害防治等工程。第二十条各公路分局要加强和重视防毁工程,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使用公路水毁防治与修复经费时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并
12、要精打细算、优化方案,尽量降低水毁资金投入。在水毁修复过程中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专养公路发生水毁阻车时,必须立即上报市公路局,并积极组织抢通。公路水毁溜方IoOm3以下、路基塌方(缺口)50?以下、砌体40m3以下、桥涵砌体造价在0.4万元以下、其他水毁项目造价在0.4万元以下的由公路分局负责修复。要求市公路局安排经费的水毁工程项目,要有规范的预算文件(图纸、工程量、单价分析、编制说明等)、预计完成时间等,并于毁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本辖区水毁预算,由市公路局审批。第二十一条各公路分局应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上报本年度公路防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与后勤保障工作情况,实际降雨量,水毁情况与特点,水毁预防、抢修与恢复工程中成功的做法与经验,先进事迹、典型水毁事例,当年水毁遗留项目和下一步预防与恢复工作的建议等。第二十二条往年发布的水毁实施细则或有关公路水毁的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宁德市公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