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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管理,营造安全、文明、温馨、舒适、整洁、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自理、自立、自律的能力和团结合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教体艺(2011)5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相关处室牵头、班主任和公寓管理员(生活指导老师)参加、学生代表参与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
2、要根据中小学学生公寓考核标准规范公寓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公寓文化建设,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第六条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购置配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寓学生用床等设施设备既要满足学生共性需求,又要全面考虑学生成长发育等方面的个性需要。第七条学校要全面加强对公寓的检查指导,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整改,确保学生安全。第八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管理机构,强化对学生公寓管理的监管、评估、指导。第九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学校公寓管理,同时严禁以社会化托管等名义削弱或放弃学生公寓管理。第三章
3、考核评价第十条根据学生公寓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常规管理情况、公寓文化建设情况对公寓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评价,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第十一条学生公寓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学校自评、学校申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B级、C级公寓考核;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推荐申报的A级公寓考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学生公寓由市教育局组织考核。第十二条公寓考核依据中小学学生公寓考核标准。公寓考核以单体建筑为单位,按照评分结合关键项情况确定每栋公寓等级。评分290分的为A级;评分275分90分的为B级;评分260分75分的为C级。评分在60分以下的,或2项及以上关键项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确定等级。第十三条对考核确定为A级的,市教育局每年检查一次、每3年考核一次;对考核确定为B级的,按隶属关系由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检查一次、每2年考核一次;对考核确定为C级的,按隶属关系由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检查一次,每年考核一次;对达不到C级标准的,按管理权限督促整改。第十四条同一学校若无不予确定等级的公寓单体建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学校学生公寓等级。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