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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纪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责任。第二条乡(镇)纪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乡(镇)纪委委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第三条乡(镇)纪委同级监督的对象是乡(镇)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班子成员)。第四条乡(镇)纪委同级监督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坚持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群众参与原则、依纪依法原贝k制约防范与保护支持原则。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党内各项规矩以及上级和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
2、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完成情况;(S)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情况;(四)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权力行使、廉洁自律以及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对重大问题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第二章监督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第六条乡(镇)纪委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会议决策时,乡(镇)纪委书记应主
3、动参与,负责任地表明态度,负责做好纪委书记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督促党政办及时编报党委重大事项报告单。第八条乡(镇)纪委每季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集体决策范围,是否有违反决策程序行为,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第九条季度检查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听取群众意见、典型事件回顾与剖析、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讨论等方式。检查结果由纪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第十条督促排定年度重大事项及工作重点、工作节点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月进行督查通报;对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任务的,实行执纪或问责。第十一条实
4、行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决策程序的;(二)未通过集体议事和大会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三)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四)不如实向领导班子会议介绍情况的;(五)未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六)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七)违反保密纪律的。二、组织人事监督第十三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组织线应当在党委讨论前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简称意见表),以书面形式征求乡(镇)纪委
5、意见。乡(镇)纪委应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并通过乡(镇)纪委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将意见表及时反馈。第十四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纪委应当在意见表中予以否决,并说明否决理由:(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S)受党纪处分未超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规定期限的、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四)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予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党风廉政
6、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第十五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纪委应向乡(镇)党委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一)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纪委尚在初核,或线索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二)存在其他需要提供情况的事由。三、党(政)务公开监督第十六条乡(镇)纪委应经常性组织开展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七条监督的基本内容:(一)督促党委、政府按规定要求公开党(政)务;(二)每半年组织开展党(政)务公开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S)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群众对党(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四
7、)每年向党委报告党(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第十八条充分运用各种科技监督平台,督促班子成员及时上报工作相关情况,督促各线办上报事项办理、经济指标、重点项目、投诉受理、进村入企等问责、问效、问廉事项。督促各班子成员所联系村及时上报“三资”管理、“三务”公开等事项。第十九条各线办、窗口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经办流程、工作人员等,涉及重大决策、人事命名、工程招投标等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及“党务、政务、财务”等内容,必须在本乡(镇)网络公开平台上及时公示,并每月在乡(镇)宣传栏更新、公示,扩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力。四、对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第二十条乡(镇)纪委对乡(镇)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遵守党的各项
8、纪律、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乡(镇)纪委应认真负责地做好区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分色预警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报送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预警、批评纠错及处理结果的跟踪反馈落实工作。第二十二条班子成员本人和直系亲属有婚姻、房产、工作等重大事项变动的;要承办婚丧寿迁等宴请十桌以上的;班子成员本人因私出国(境)旅游的,需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备案。第二十三条乡(镇)纪委牵头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诺廉述廉评廉工作,并将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纪检部门。第二十四条实行乡(镇)纪委对乡(镇)班子成员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制度,乡(镇)纪委收到反映乡(镇)班子成员违反
9、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经上级纪委授权,可对乡(镇)班子成员涉嫌构成违纪行为的问题进行初核,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初核情况。第二十五条对班子成员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乡(镇)纪委应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提醒谈话的建议,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与当事人约谈,约谈后由被约谈对象写出情况说明,并由负责谈话的领导签字背书后上报或回复,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或提请党委主要领导在班子会议上重申、强调,及时预警提醒;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监督方式第二十六
10、条乡(镇)纪委应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手段,对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开展监督;乡(镇)机关各线办应根据各自职责为乡(镇)纪委提供各项监督线索、依据,并配合乡(镇)纪委开展调查、监督。第二十七条党内监督:乡(镇)纪委有监督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乡(镇)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乡(镇)财政所有义务为纪委提供审计报告等监督依据。第二十九条信访监督:乡(镇)纪委对人民群众信访反映乡(镇)党委及
11、其班子成员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般廉洁自律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对被反映者采用发告诫通知书、信访通知书、信访谈话、信访建议书等形式进行监督,乡(镇)综治办、派出所等应积极配合纪委做好信访件调查、取证等工作。第三十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社会监督员、网评员作用,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开展监督,探索建立有效的意见建议收集、监督、评价、通报、反馈、落实机制。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乡(镇)纪委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区纪委报告党内监督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对反映班子成员的线索,乡(镇)纪委应采用调查、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记录在案、督促主动交代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经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乡(镇)纪委应提出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处理或建议意见;第三十四条将评议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在群众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超过20%的领导干部,实行第一年警告诫勉,第二年群众不满意率仍在20%以上的,结果上级党委、组织纪检部门,作为免职、降职、待岗等组织处理依据;第三十五条乡(镇)纪委应将监督收集到的信息、调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全面、真实地记录在案,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