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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1 8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138号)、九江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九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九教办函202143
2、号)、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字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课后服务费指中小学校用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应由学生家庭负担的服务性收费和财政补助经费。第三条课后服务费资金缴入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第四条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开展课后服务,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按照“一校一案”的要求制定本校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行课后服务“5x2”模式,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第
3、五条课后服务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学生、合理取酬、公开透明”的总体原则。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九教办函2021 43号)、关于制定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字2021 80号)的通知要求,课后服务费按照每生每月最高不超过130元的标准收取。第七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对已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要落实好优惠减免措施,课后服务费归口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收费前应当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4、阳光收费制度的通知(九教办发2019 10号)先公示,并落实好经家长知晓确认后再收费的要求。第八条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收费流程,流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及人员要分工明确。各班级班主任负责本班级课后服务费收缴并填制缴费名单,家长可通过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的“教育缴费平台”或省政府“赣务通”两种方式缴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核对课后服务费收缴金额与缴费名单,及时登记入账,课后服务费收入统一计入其他应付款。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校内教师及外聘校外人员补助,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费、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器材维护、购买服务、意外保险等开支,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课后服务费支出统一
5、计入其他应付款。第十条学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分工及职责不同,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校内教师及外聘校外人员的补助标准,管理岗的补助标准应低于教学岗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及分配方案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的考核和分配方案报县教体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课后服务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和教学岗,其中管理岗分为值日岗和后勤服务岗,按每10个班一个岗位进行类推设置(不满10个班按10个班计算),值日岗主要由校级领导或中层干部及负责课后服务的处室工作人员担任,后勤服务岗由学校后勤人员、财务人员、中层干部或无课后服务课程的教师担
6、任。教学岗由参与课后服务授课任务的教师担任。第十二条教学岗课时补助可按照“多劳多得,优辅优酬”的原则,设立基础性课时费和奖励性课时费。第十三条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补助经费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教师工资收入计入工资年报)。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第十四条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资金要据实结算、按实列支。学校财务部门要结合本校实际定期对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课后服务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相同。第十六条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前要将本学期课后服务费资金收支明细情况在本校内进行公示。第十七条建立课后服务费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教体局定期对课后服务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课后服务费应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