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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删除“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