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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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