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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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三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推进全民阅读,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职能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能:(一)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二)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查询、借阅等相关服务;(三)发挥

2、社会教育职能,开展读者活动,提供公共学习空间。第四条省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均等化,供给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民主化,服务水平高效化,管理体系法制化。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将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费及管理、运行、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拔付。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六条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增加

3、投入等形式加大对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支持Q第七条智慧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大数字资源的供给、传播和服务推广,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在政府信息平台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联系方式、馆藏规模、服务内容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事业有关的工作。第九条社会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社会基金Q公共图

4、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表彰奖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表彰奖励办法,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Q第二章设立第十一条省、设区市图书馆职责省图书馆除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公共图书馆基本职能外,同时负责全省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出版物与地方文献收藏、立法和决策咨询服务,组织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开展图书馆学研究、行业协作协调和合作交流,制定业务标准,向全省公共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设区市图书馆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规范,搭建中心馆-总分馆管理平台,为

5、区域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资源保障和业务指导Q第十二条设立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和完善公共图书馆(室),可以在机场、车站、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服务网点第十三条设立条件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章程;(二)固定的馆址;(三)与服务功能、馆藏规模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网络环境、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五)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公共图书馆章程应当包括名称、馆址、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

6、行方式和终止程序、剩余资产处置方式等事项。第十四条设立变更终止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Q政府举办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由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体系构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情况和城乡常住人口变化,统筹公共图书馆服务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均衡配置公共图书馆资源。省、设区市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组建联盟等方式,推动区域内文献信息的联合建设、开发、服务

7、,实现资源共享Q第十六条建设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数量、规模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数字服务设施、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图书馆(室)。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图书馆(室),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规划选址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应当位于人口集中、环境相对安静、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8、,符合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要求,有利于发挥其作用。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区域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筑设计与功能布局应当满足公共图书馆开放式、现代化的服务需求Q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活动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第十九条拆建迁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

9、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众听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共图书馆迁址,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面积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第三章运行第二十条法人治理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理事会是公共图书馆的决策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人选应按章程规定

10、报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理事会实行任期制,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七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到五年。公共图书馆可单独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也可以在理事会中明确若干名理事作为兼职监事承担监督职能。第二十二条馆长任职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副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馆长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三条人员配备公共图书馆及其分馆、基层服务点应当根据馆舍面积、馆藏规模、服务范围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以所在区域人口为基数,按照每服务人口一万至二万五千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人口基数少于十万人配备不少于

11、十名工作人员0分馆、基层服务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第二十四条专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规范公共图书馆人才管理和培养机制,保障公共图书馆人才应有待遇,支持公共图书馆引进高端人才,提升服务水平。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学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五条总分馆制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建立以设区市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服务体系,有效整合

12、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图书馆(室)等各类资源,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第二十六条文献收集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建立涵盖各类型载体,结构合理的文献信息体系。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文献收藏量、年新增纸质和电子文献年入藏量做好文献信息的收集入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共图书馆享有自主采购文献信息的权利。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建设省级和设区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构建标准统一、接口规范、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建立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智慧图书馆统一平台建设。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提高数字资源在馆藏文献信息

13、中的占比,配备相应的数字资源设施设备,拓展智慧应用场景,充分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八条地方文献建设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地方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存藏、保护和开发,加强地方特色馆藏和特色数据库建设,建立地方文献征集交换机制,逐步形成体系完整、涵盖全面、结构合理、类型多样、特色鲜明的地方文献收藏。第二十九条出版交存省内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自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图书馆交存不少于两册(套、件)样本。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交存所编印的资料样本。接

14、受交存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单位和个人出具收藏证明Q第三十条文献保护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文献信息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QQ第三十一条安全管理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场馆完好,确保正常运行和公众、文献信息安全Q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有效改善古籍、民国时期文献和其他珍贵文献的存藏条件,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献安全Q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Q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该建立健全涵盖自

15、然灾害、火灾、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加强应急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演习。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图书馆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保障读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第四章服务第三十三条服务原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普遍、平等、开放、共享、便捷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第三十四条服务时间省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七十小时,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四小时,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四小时,乡镇(街道)分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村(社区)基层服务点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小时。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第三十五条服务公告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在图书馆显著位置和信息平台上公告。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公示。第三十六条读者权利公共图书馆应当确保和支持读者免费享受基本服务、平等获取文献信息、监督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权利。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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