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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公司人力资源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在公司内部形成“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待岗条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可以给予待岗处理:(一)因各种原因退出原工作岗位,且因个人能力、身体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重新上岗(转岗),但又不满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待岗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员工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三章待岗管理流程第五条符合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分公司由员工所在部门提交申请,经公
2、司党委研究决定后实施待岗。流程参见分公司员工待岗审批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自确定员工待岗之日起一周内下发待岗通知书,员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由分公司负责管理。分公司在实施待岗处理时,需填写员工待岗备案表,报XX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条符合第三条情形之一的,XX公司各部门(中心)由员工所在部门(中心)研究决定并填写省本部员工待岗审批表后,报XX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XX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自确定员工待岗之日起一周内下发待岗通知书,员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由原所在部门(中心)负责管理。第七条管理待岗员工的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待岗管理台帐,作为考察员工工作优劣、进行奖惩和下一步处理的依据。第八条员工待岗
3、期间,由管理单位组织安排职业道德、规章制度、业务技术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可以交办临时工作任务。待岗员工应服从管理并完成临时工作任务,同时应遵守公司组织安排相关活动的考勤规范。第九条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可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缺员岗位情况参加岗位选拔,选拔成功的,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发布的职位录用通知重新上岗。第十条待岗员工在新岗位需见习6个月,见习期间按新岗位确定职级,待遇按照公司薪资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上岗;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仍转为待岗处理。第十一条待岗期间若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待岗期满且不符合重新上岗条件的
4、,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待岗期间待遇第十二条员工待岗期间,停发所有薪酬费用(年功工资除外),由所在单位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员工待岗期间继续参加现有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规定进行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按月从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费中代为扣缴,若个人应缴纳部分超出月生活费,则超出部分暂由单位垫付,垫付的部分从该员工重新上岗后的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以本人每月生活费为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待
5、岗期间,按员工标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含门诊、购药等项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待岗员工如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待岗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工会、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提出复审建议,如复审确认处理不当的,应当对前期的待岗决定进行纠正;但在复审结果出来前,仍作待岗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XX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十七条公司保留在内外部环境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修订或在一定周期内暂停实施本办法的权力。第十八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特殊事项,提交公司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