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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书管理制度一、文印室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的文件,有打印必要时方予打印。内部递传的简单请示报告或其他不需打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第二条公司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批准发文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前方准打印。一般文件的打印、复印、,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予办理;部门经理不在时,可经总裁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办理。第三条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机递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第四条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收到的文件资料,应及时给有关部门、人员送发,或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文印室来拿取回,不得延误。第五条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第六条文印室对送来打印、复印、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计核算。属业务部门的,由各部门承当费用;属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归列行政开支。第七条文印室工作人员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或处50元以上罚款,屡教不改或给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处5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