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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业股份物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价管理,标准企业行为,实现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及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业股份和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对物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部(如无特殊说明包括经营一部、经营二部)为公司物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分别设物价管理小组及兼职物价管理员。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对物价管理方面的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省、市有关物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研究、审查重大收费立项;3 .定期
2、向公司领导汇报物价管理工作,依据全公司物价执行情况,提出物价工作指导意见和建议;4 .受理公司各经营企业立项、收费标准调整,进行审核申报,经政府、行业主管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5 .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物价执行情况,查处违价行为,维护公司声誉与收费秩序;6 .组织对兼职物价管理员的业务培训;7 .建立物价系统价格管理与控制网络,开展价格咨询效劳。第五条物价管理小组职责:1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物价管理与检查工作;2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收费规定,遵守收费原则;3 .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物价政策、遵纪守法、效劳宗旨的宣传教育;4 .负责测算本企业申请立项、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组织申报。第六条
3、物价管理员职责:1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各项收费和价格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针对问题提出改良意见和建议;3 .做好有关物价文件、法规、资料等根底工作的标准化、标准化管理,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第三章管理范围与审批程序第七条物价管理范围:监督检查由国家、省、市地方政府批准管理的铁路客货运杂费、延伸效劳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饮食效劳业收费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外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申报和确定。第八条各单位和部门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收费标准和产品定价,不得超越权限,擅自立项和调整。第九条各单位和部门需要收费立项、调整收费标准,必须
4、提供立项、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向公司经营管理部申报,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有关物价部门审批。第十条商业、仓储业、饮食效劳业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社会开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向省、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凡对外生产、经营、效劳的商品价格,按当地、行业的市场行情标准执行。以下事项需要向公司经营管理部申报和备案:1 .定期向经营管理部申报所在行业、经营领域的市场价格情况;2 .定期向经营管理部申报当期物价执行情况;3 .凡当期经营价格波动超过上期平均价格10%,需向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并说明具体原因;4 .在生产、经营、效劳中提前3个月确定固定价格(房屋租赁工程除外)的,需在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核准前方可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