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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具体事项协议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第一条、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名为准。第二条、公司主要经营:产品的研发以及上述产品的销售。第三条、公司住所拟设在: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通过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并给投资各方满意的、持续的投资回报。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为准。第六条、司股东共个,个均为自然人,分别为:(下称“甲方”)住所:身份证号
2、码:联系电话:联系电子邮箱:(下称“乙方”)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子邮箱(下称“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子邮箱: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0万元。第八条、股东出资额度(以人民币计算)、方式和比例分别为:1 .甲方出资万元,甲方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O2 .乙方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o3 .丙方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o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30日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临时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年月日之前完成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有股东的
3、出资应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法定验资手续。第九条、货币出资的缴纳时间和方式股东的货币出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时间为:股东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款项汇至乙方开设的私人账户:账户号为:,乙方应为其他各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据。第二次缴纳时间为:股东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款项汇至公司开设的验资账户:账户号为:第二次认缴出资的同时,乙方应将全体股东第一次认缴的货币出资转至临时账户。其他各方返还借据,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十条、权利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
4、权。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十二条、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1 .各股东应按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若任何一方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分别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各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违约方应缴未缴的出资金额XMX迟延出资的天数。2 .违约方迟延出资达三十日的,其将丧失认缴出资的权利。违约方以外的公司股东(在本条款中简称
5、“其他股东”)有权根据其实际出资调整公司的股权架构或另行协商达成其他出资方案,违约方应无条件配合股权架构调整或其他出资方案的实施。其他股东调整公司股权架构或实施其他出资方案的,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的权利。第十三条、股权转让:1 .任何一方股东向另一方股东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达到除转让方和受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得参加表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6、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权购买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非经公司全体股东(2/3)同意,任一方不得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同业公司、同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方。第十四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
7、情行。第十五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第十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第
8、十八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后续增资公司注册成立起(三年内)期间
9、,如公司累计利润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有增资扩产需要的,经股东会决议,则可以增资。第二十五条、各方同意,按照各方对公司的股份比例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和承担风险。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除非按照中国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履行本协议所需要,本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讨论或透露任何由于执行本协议所获知的保密信息,并不得用以谋取任何的商业利益。各方应该并应促使其雇员或代理人如对待自己的财产和保密信息一般重视上述保密信息,同时保证其和其关联方不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外的任何目的。本条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因洽谈本
10、协议而获得的有关各方的信息和资料。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向利益受损股东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由甲方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工作。第二十八条、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股东出资验资工作,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作(申请应在年月日之前向有关机关提出)。各股东应保证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办法承担。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地址:地址:地址:年月口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