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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相关事项的通知集团各单位、各部门:依据中力、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省份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XX省自2023年8月28日起,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鉴于目前各单位、各部门在取得发票方面遇到的问题,为保证各单位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避免发生相关涉税损失,现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作详细解读,并对规范取得发票及归档入账等相关事项作相应要求。一、“全电”发票的定义与特征(一)“全电”发票的定义。
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二)“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一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特定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XX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按规定将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XX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详见附件1)(三)“全电”发票与现有发票样
4、式的区别。“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四)“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的区别。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
5、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
6、、整理、入账等操作。二、发票取得、睑证及归档(一)取得发票的类型。XX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O除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二)发票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三)入账归档。“全
7、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1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电子文档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下载保存。各单位需自行建立电子发票电子化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及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管理要求。可参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3)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详见附件2)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注意事项(一)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方面。“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
8、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方面。取得“全电”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
9、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三)加盖发票专用章方面。“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一经加盖视同无效发票,且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四)“全电”发票推行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规前,凡取得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非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发票)、客运发票、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纸电”发票、纸质普票应税服务名称为“机票代订服务”等发票票据,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单位按规定审核、报销、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