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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规字(2023)9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高校,市教育局属学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2023年11月18B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2007年以来我市在国家、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标扩面,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落实责任、社会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为适应新时期我市学生资助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教育
2、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3)6号),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通过以奖、贷、助、补、免、勤等形式,构建以政府为主导,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实现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二、落实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项制度安排
3、(一)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对在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各区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确保各区学前教育资助总人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o具体资助对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二)健全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将城乡义务教育家
4、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农村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市第三轮营养改善时间为2023年至2024年,市级试点实施范围调整为从化区非城区(五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1000兀O(三)完善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制度。1 .免学杂费。在我市普通高
5、中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原国家级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学生,以及持有广州市低保证、低收入证、特困供养证、特困职工证等相关证件的且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2 .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四)健全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1 .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2 .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
6、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城市扶持专业学生和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财政按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基准定额,根据学校类型、专业类别的折算系数,确定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3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五)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励标
7、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在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校分等级设立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的每学年人均IoO
8、oO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人均8000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o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7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对广州市户籍就读省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大学本专科新生,各区教育局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资助资金,按照每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标准发放补助。学费低于6000元的,
9、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8 .残疾人大学生资助。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IOooo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对市属高校特殊教育大专班招收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予以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9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
10、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补贴。10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并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I1落实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制度。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申请资助的高校学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满
11、足多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省、市财政设立的两项及以上专项资助,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六)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市、区、各学校要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通过采取勤工助学、设置“三助”岗位、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校内奖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本地本校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设
12、立专项奖助学金,资助和奖励学生。三、加强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发放等。教育、民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共享数据,确保学生资助基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各区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日常监督制度。(二)确保资金落实和加强资金管理。学生资助所需财政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区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各区政府、各相关学校对于上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使
13、用,不得擅自调剂。各区、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资格认定、资助系统信息审核,完善学生资助评审流程,并对评审过程保留痕迹,确保受助学生及资助资金准确无误。应规范资助款项发放形式,杜绝以私人账户发放资助资金,杜绝以抵扣保教费、学费的方式发放资助资金。(三)精心组织实施。学校是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校内各项奖助学工作制度,专职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好学生奖励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要精准识别资助对象,全面准确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数据录入,不断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资助育人长
14、效机制,将育人任务融入资助工作全过程,鼓励受奖受助学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就业。(四)加强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各区和各学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让广大学生、家长知晓,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关心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上学、完成学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部门和学校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工作记录,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对资助的范围、资助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