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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199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国际先进法学思想与理念,体现的现代的法治意识,确立了一些重要原则、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有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规则、排除合理怀疑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大不相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极为严格,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确信无疑”的地步。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对比证明力的大小来认定事实。如果用百分比来解释,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是90%以上;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51%以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事案件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自由,生命与自由高于一切,所以为了慎重起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
2、证据标准。正确理解并谨慎用于司法实践,这对维护司法之公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都会起到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作用,这是任何法律人不能也决不可忽视的。关键词:证明标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高度盖然性目录引言1一、证明标准及相关概念1(一)证明标准的概念1(二)“客观事实说”与“法律真实说”1二、两个证明标准及其差异2(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2(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些重要原则、规则3(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4(四)两个证明标准的差异5三、司法实践中应用5(一)案例15(二)案例25(三)案例36(四)案例46结论7注释8参考文献8论文摘要8引言一起侵权事件,受害方尽力谋求司法救济途径,在刑
3、事诉讼中,公诉机关的侵权质控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宣告犯罪嫌疑人当庭释放。但在民事诉讼中,受害方(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侵权事实被法院认定,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裁定被告人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同一个案例,完全相同的侵权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侵权事实不被认定而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缘何会出现此种情形呢?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和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明显不同,前者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十分严格,十分苛刻,必须达到确定无疑即排除合理怀疑地步,而后者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由于证明标准的差异,导致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却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可见,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这种“不起眼”的差异
4、,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不论是对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来说,对律师来说。还是对普通诉讼参加人来说,弄清这个差异,正确理解兵谨慎用语司法实践,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都会起到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作用,这是任何一个法律人不能也决不可忽视的法学理论知识。一、证明标准及相关概念(一)证明标准概念所谓的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求达到的那个程度。从另一个审判角度来说,是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即法官认定控方或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是所依据的判断尺度。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证明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传统上将刑事诉讼、民事诉
5、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笼统归纳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不科学,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势必造成证明标准上的模糊性、随意性。因此,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应该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最后使之条文化,可见,证据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律界的当务之急。(二)“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谈到证明标准,不可避免地谈到“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二我国最重要的一条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以证明标准为尺子,来衡量据以断案的“事实”,最后作出结论。这个所谓的“真实”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指依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使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
6、况相符。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即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法律真实说”取代“客观真实说”,是必然的趋势,具体理由如下:1 .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限制,受到特殊环境的限制,人们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的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应案件的本来面目,过去的行为或者事实无法完全再现。正如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所说,一个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一样,万物处于运动之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任何人也不可
7、能穷尽一切手段来还原当时的状况,案件事实在时空上的不可能再现性和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在有限时空内发生的案件事实,只能近似的接近于客观事实。即使有录像,那也存在角度问题,况且,不可见光、湿度、影响行为人判断的各种外因及主观方面,录像也无法完全再现。因此,据以断案的事实,是通过证据反映出来的,或者说是用证据尽量还原客观真实的拟制事实,这种事实,是深深打上“法律烙印”的,不是绝对的事实,只能是相对的真实,是法律真实。2 .“案件事实清楚”与其说是证明标准,不如说是证明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证明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是最高的理想。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发现案
8、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是最好不过的事情,或者说,在没有任何一种主张比这种主张更完美了。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于如何发现客观事实,不知道倾注了多少热情和精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理想的实现,谈何容易。据以断案的事实,无一不是用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这是真实的存在。3 .很多国家都采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实质上说,是法院根据规则,运用证据来证明的,最后对某一行为或事实的确认,除非极为关键的证据发生变化,否则,已有的“确认”,不予再审。这里已被确认的事实,当然是法律真实。这是“法律真实说”的具体表现。4 .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都采用推定和拟制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9、,就是法律上的推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十五条规定的“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则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这也是“法律真实说”的具体运用。5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体现了“法律真实说”在两大诉讼中的确立。总之,法律真实取代客观真实,并不是要摒弃客观事实,那会重新陷入主管真实的泥潭,而是真正落实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原则,是在实事求是地认识诉讼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把客观真实作为诉讼制度的最高理想与追求的同时,充分了解法律真实的意义,脚踏实地应用之,完善之,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司
10、法实践。二、两个证明标准及其差异(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九十五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八条、二百四十二条中多次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体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三是属于犯罪构成要
11、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四是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英国等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相同,即对刑事证明的要求是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必须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否则不能认定。现代司法观念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个体公正、个案公正,因为只要是一个冤案,就是一个个体百分之百的遭遇不幸。尽管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了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采取宁纵勿枉原则,才能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才能充分体现刑法对未犯罪人不受追究的保障功能。从宁枉勿纵到宁纵勿枉,是现代司法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达到真
12、正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些重要原则、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订)吸收了国际先进法学思想和理念,体现了现代的法治意识,确立了一些重要原则、规则。1 .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以前,应视为无罪。它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私法准则,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和运用。我国对于国际通用的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的是批判地接受其精神的态度,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从那时起,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这个词汇。2 .疑罪从无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13、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质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这个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疑罪从无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3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合理怀疑”是相对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而言的,是指证明之确切程度不足以使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心理上排除的怀疑。换言之,它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证明的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合理怀疑,所指的是一种可能性,提出这种可能性的目的正是为了否定另一种必然性。也就是说,当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时候,另一种必然性就不会存在。
14、所以这种怀疑本身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准确地说,应当叫做合理质疑。这种质疑也不能漫无边际,不能违背常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可信性。比如说,甲开枪杀乙,只射击一颗子弹,乙死后却在身体上发现两个弹孔,只有一个在致命的部位。如果辩方提出,乙的死亡可能是另外一枪所致,这种质疑就具有合理性,控方就有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来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死者身上只有一个弹孔,而辩方却提出,不能排除他人在同一方向用同一种子弹射中死者的可能性。这种质疑就缺乏合理性,除非能举出证据证明确有这种真实存在。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对于质疑的合理性还是可以判断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这种合理怀疑,才能定罪并科以刑罚。4 .非法证据
15、排除规则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不得以此为根据来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事实的法律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完全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己2002年由司法解释确立r,10(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把“高度盖然性”最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现了诉讼证明的形式
16、化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或称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己经得到确认。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典中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或者说是一种可能的状态。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手段。法官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律拟制的事实,客观真实无法再现,民事案件还不能久拖不决,因此将高度盖然性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诉讼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无法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