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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为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升“放管服”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新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M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要求,精简审批前置要件。二、建设项目新申办建筑
2、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消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承诺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取消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四、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建设单位除提交施工许可申报材料外,无需再提交其他材料。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信息系统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五、建设单位需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新建扩建项目、现状改建项目应在底板施工前取得审查合格书;内部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在正式施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六、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审批时限要求,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七、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