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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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7-07-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

3、施。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协调

4、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九条工作小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落实、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二)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三)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四)协调解决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工

5、作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二)研究起草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综合性制度,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体系,整合共享各类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资源。(四)指导协调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卫生计生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第三章平台建设与运行第十二条按照统一设施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原则,整合利用现有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资源,建立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整合本辖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场所,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作为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各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未进入市级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应纳入本区分平台交易。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北京市公共资

7、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I实现对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登记赋码、统T言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数字认证、统一诚信管理,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系统应当先行实现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按统一数据规范标准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集中共享。第十四条本市新建“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承担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勘察设计、交通、水务、能源等公共资源在线交易,为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行业监管提供业务通道。第十五条本

8、市新建“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实现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督和预警。第十六条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本市统一的规范标准,改造升级、开放接口,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上认证后实现对接,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第十七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信用信息等,并实现各类信息的动态更新。本市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加强平台系统和有形市场的有机融合,逐步推进从依托有形场所

9、向电子化平台过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十八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现场服务。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九条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稳运行。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服务工作。第四章平台服务第二十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场地使用和监督渠道应当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

10、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场地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限时将办理结果反馈与匕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于无法实现网上办理,可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艮时办结。第二十二条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同步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区公共资

11、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平台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性质的平台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和本市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入本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至少保存5年以上。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

1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A)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五章平台交易管理第二十六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全市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技术规范,经由工作小组会议审

13、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受理:(一)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二)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三)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资料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办理进场登记,对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并将有关交易信息

14、实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统一赋码,完成项目交易登记。项目交易登记完成后,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及其他政府指定媒介上同时发布交易信息,并保证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一致。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申请,及时安排所需交易场所,并提供相关服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交易现场组织、音视频实时电子监控、立卷归档等相关服务。第三十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项目单位或其委

15、托的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从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评审专家。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项目所需特殊专业的评标、评审专家的,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评审专家。如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自行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部署在市级及各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使用管理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市、区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

16、评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评标、评审完成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项目单位提交书面评标评审报告和交易候选人名单。评标、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委成员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评审结果。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上公示交易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第三十三条交易竞争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当及时在交易过程中的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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