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418683 上传时间:2023-11-0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5年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3)8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3)1991号),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提高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资金。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基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第五条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应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第七条基金聚焦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首期基金重点关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

3、领域以及生物医药领域。第八条基金可以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相同目标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特定产业或企业。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九条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代表市财政局对基金进行出资管理,负责对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维护市级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基金进行业务监管和考核,重点监督基金投资方向,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一条基金代持机构根据委托代持管理协议,代为持有基金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出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市

4、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及退出等具体工作,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做好风险防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基金代持机构、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的运营情况及进展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基金托管银行。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托管报告;随时报告基金资金出现的异常流动现象。第十四条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基

5、金投资记录、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基金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投资记录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基金代持机构应对基金单独记账核算。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十五条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业领域方向,投资于现有的核心知识产权和具有行业前景与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投资对象范围包括:(-)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二)拥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创新型企业;(三)符合投资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或者细分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第十六条基金对单个项

6、目或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o第十七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投资本市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行业;(A)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八条基金

7、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财产之间、不同子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第十九条代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撤销代持机构的政府资金受托管理资格:(一)代持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代持机构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委托协议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投资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三)基金投资项目连续三年出现损失,且市财政局不予认可的。(四)在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代持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五)其他不利于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情形。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

8、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市知识产权局业务监管制度,定期汇报基金运作进展,一旦发现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通过建立基金定期报告制度、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基金信息登记制度等加强对基金的有效监管。基金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报告制度报告有关事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开基金的有关信息,实现基金运作的规范化、透明化。第六章基金的管理费和收益第二十

9、二条基金管理费用从基金中列支,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等工作。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际投出本金的2%/年;(二)从项目或子基金中退出的本金,不再计提管理费用。(三)政府投资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后,不再支付管理费用。(四)每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算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分基金管理费用。第二十三条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子基金或基金管理

10、机构进行收益奖励。在确保市级财政性资金获取基准收益的前提下,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收益的20%。具体奖励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第七章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第二十四条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届满、各出资人共同决议终止或基金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发生后终止并进行清算。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延期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要求办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基金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基金的价格依据。存续期

11、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份额回购或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第二十六条基金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对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回的本金等,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财政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

12、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3)19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合同形式约定的事项,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本办法发布后,基金相关新合同的拟定以及后续管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基金所立合同或章程如有未明事项,应以本办法要求为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简明问答一、此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2023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13、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字(2023)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调整完善本领域市级基金的管理制度,对意见印发前已设立的市级基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受托管理机构或其他出资人协商,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原市级基金设立方案及协议进行调整完善。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23)1991号),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管理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2016年,北京市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

14、理办法(京知局(2018)42号)。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需根据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二、政策修订的依据是什么?此次政策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3)1991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哪些?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一是完善政策制定依据,二是调整完善基金投资运作原则,三是调整基金存续期和投资期,四是调整基金管理费有关规定,五是增加基金延长存续期的规定,六是加强基金相关业务资料管理,七是增加未规定事项处置依据条款,八是调整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九是完善文字表述。此外还对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