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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机关:卫生健康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受托单位: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卫生监督局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卫生健康局决定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行政许可权依法委托给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事项(一)委托承担行
2、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妇幼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实验室生物安全、老龄健康、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单位、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等领域的行政检查工作;委托承担处置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委托承担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三)委托承担对医疗机
3、构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防控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委托承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五)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许可工作,包括:1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行政许可现场审查等工作;2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现场审查工作;3 .辖区内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许可现场审查工作。(六)委托承担卫生健康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七)另行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以上委托事项若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
4、规规章最新规定和动态调整的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二、委托机关职责(一)监督检查受托单位的委托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及时协调解决受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受托单位职责(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不得再将委托事项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按照委托方授予的权限并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作出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应按规定提交法制审核。(S)加强对全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四)不得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四、其他事项(一)委托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执两份,受委托单位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