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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印章刻制及启用:各级单位刻制及启用印章,必须经集团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核准,并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刻制及启用事宜。第二条领取:印章保管人员根据本规定从综合部门领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并签收备案。第三条分类:印章分为公司公章(印章)、部门章和业务章,在筹建期,除财务部外不刻制其他部门章。第四条保管:根据印章的使用功能,印章分别由各级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一、由管理中心综合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1、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公章(筹建处及各项目的公章,待相关制度完善后,经集团领导同意,可将公章移交);2、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合同专用章(筹建处及各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待相关制
2、度完善后,经集团领导同意,可将公章移交);3、尚未移交给下属单位的印章;4、管理中心各部门的印章。二、由各筹建处综合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1、经集团领导同意,转交的印章;三、由各项目综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1、经集团领导同意,转交的印章;四、业务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保管。第五条公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一、对外使用范围及审批:1、在管理中心,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管理中心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副总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须经总经理审定;2、各筹建处、项目,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
3、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筹建处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管线副总(特殊情况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若管理中心、筹建处、项目需用到集团公章,需经过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3、办理证件使用钢印,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审签,方可用章;4、原则上所有合同和协议须按照合同订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会审手续齐全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未经过合同会审程序,只有管理中心、筹建处分管副总经理及行政副总经理在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协议,也须经管理中心、筹建处法律部门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审核无误后,方可用章;5、对外常规业务(各种年检、年审、报建、
4、招投标、工程资料等)使用公章,须经管理中心或筹建处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6、银行新开账户,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方可用章;7、所有财务、税务登记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由管理中心或筹建处财务部经理审签,方可用章;8、凡涉及财产抵押、财产产权、贷款、借款、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须经管理中心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9、未经集团及管理中心领导小组授权批准,擅自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对外担保,对外借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活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二、法人章(公章)对内的使用范围及审批:1、管理中心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
5、准,方可用章;2、各筹建处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3、各项目对内发文由项目负责人签发(领导特别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4、管理中心、筹建处的一般内部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部负责人审核,方可用章。第六条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一、业务章的使用范围:1、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有关银行业务;2、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业务;3、工程专用章用于:工程修改通知单、工程类会议纪要、内部竣工初验;工程方面资料:图纸、会审记录、预结算报告;工程方面对关联单位、部门的往来文件;二、业务章使用的审批:1、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须经财务部负责
6、人审批后方可用章;2、工程专用章须由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工程修改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由主管设计负责人审核),再由各项目总经理审批。第七条有关公文经签发人签发,可使用拟文稿纸申请用章,不须使用用章审批表申请用章。第八条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自行保管的部门章(业务章),在本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超出本制度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的,经办人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九条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用章审批程序执行,手续不全者严禁用章。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所有公文用章,须填写用章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第十一条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章的内容
7、和目的及用印的文件份数,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后,由经办人在用章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后,方可用章。第十二条凡符合集团用章规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先后缓急的顺序,即接即盖章,不得拖延用章时间。第十三条各级印章管理人员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章;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合同订立管理细则或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向综合部负责人汇报,未经同意,不得盖章。第十四条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加盖印章。第十五条在急需用章而本部门负责人外出,以传真形式审签;以传真形式无法审签的,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或管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
8、室使用,如确因工作所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建立登记手续后,应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印章到现场盖印或监印。带到办公室以外使用的印章须经主管行政的领导批准,并确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员保管,认真做好外借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印章外借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员须负责督促印章借用人员按时归还外借的印章。第十八条管理中心综合部将定期检查本部门及各筹建处、项目的用章情况。第十九条印章管理员需签与管理中心签定岗位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用章安全。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为印章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印章管理员应确保单位能随时与之取得联系,保证及时用章,不得拖延时间。如请假或外出时,须事先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然后将印章移交给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办理印章暂时代保管手续。第二十一条印章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依法公告作废。对伪造公司各种印章的人员,依法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需要留存的重要资料(合同、协议及对外重要文件),应在盖印后(对外文件可留未经盖章的复印件),留存一份,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