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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厨余垃圾处理厂监管内容和方法1.1 一般规定1.1.1 处理厂的监管内容应包括处理厂生产运行全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测管理、资料管理等。1.1.2 对处理厂运行的下列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1垃圾进厂计量与检验;2垃圾预处理系统运行工况;3主处理系统运行工况;4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5臭气污染防治;6全厂衍生产物的类别、数量、品质、去向情况;7环评批复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8安全生产;9材料消耗。1.1.3 对处理厂运行的下列情况可实施一般性监管:1全厂机械运行维护;2衍生产物利用系统的维护检修;3卸料大厅及厂区总体环境卫生;4厂界噪声;5劳动保护6监测管理;7
2、运行数据等档案管理;8直观感受。1.2 运行过程监管1.2.1 对垃圾进厂计量与检验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垃圾来源,垃圾来源应包括进厂垃圾车辆与规定服务区域符合性、进厂垃圾种类与国家和当地相关要求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符合性等,对未登记的临时进厂垃圾车辆应重点核查。1.2.2 圾计量,处理厂应对所有进厂垃圾称重计量(按吨计)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进厂垃圾的来源、种类(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重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单位、进厂日期及时间、离厂时间等,并应定期对称重计量设施进行鉴定,计量记录资料应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3应核实垃圾性质与检验,处理厂应定期对进厂垃圾成分、含固率等
3、指标进行检测并登记,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4厂内垃圾运输车辆不应出现跑冒滴漏的现象。监管人员应对厂内车辆的运输、保洁清洗等相关过程进行监管。5监管人员应每天(运行日)对垃圾进厂计量进行检查和签字确认,如不正常应要求改正。每月应对垃圾进厂计量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对计量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修正,并按修正后的垃圾进厂量签署结算单。6计量设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标定,校验、标定的有效期应标于设备明显位置。7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期间,进厂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时间每辆车计量的装载率估算,估算数据应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1.2.3 对垃圾卸料、储料环节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卸料大厅
4、是否及时冲洗并排走冲洗水。2应检查卸料大厅地面及墙壁是否平整、清洁,无垃圾和污水遗洒,冲洗系统是否正常按时运行。3应核查卸料大厅内的安全标识和设施。4应核查卸料大厅内的通风除臭系统,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5应核查储料池(斗)的大门保持密封是否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1.2.4 对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预处理车间工作环境,地面应保持整洁,预处理设备、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飞溅、污水逸洒的现象。2应核查预处理系统的通风除臭系统,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3应核查预处理系统每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总量,并进行记录、建立台账。当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明显偏低或偏高时,应及时告知处理厂
5、,并协助核查相关原因。1.2.5 主处理采用厌氧消化工艺时,应对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情况,出现故障的,应通知运行单位及时检修。2应核查厌氧消化系统每日产生的沼气、沼渣、沼液的数量和性状。当沼渣的产生量明显偏低或偏高时,应及时告知处理厂,并协助核查相关原因。3应核查沼气储存设施气密性。4应核查沼气净化设施的处理效果是否满足后续沼气利用的要求。1.2.6 主处理工艺采用好氧生物处理时,监管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好氧生物处理的臭气控制措施进行重点核查,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环评规定。2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
6、系统的产品的产量、性质和去向,并做好台账记录。3应核查好氧堆体内和产品存放仓库的温度及扬尘情况。4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车间工作环境,地面应保持整洁,设备、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飞溅、污水逸洒的现象。5应核查微生物菌剂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及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T1109的有关规定。使用的酶制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催化剂酶制剂分类导则GB/T20370的规定。1.2.7 对饲料化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检查饲料化系统的运行数据。厨余垃圾进行饲料化处理时,从垃圾进厂到处理前存放的时间冬季不得超过10小时,夏季不得超过6小时。2采用加热烘干进行饲料化的处理
7、厂,应核查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烘干设备出现粉尘爆炸的安全事故。3应检查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及去向,是否满足前期手续和协议。1.2.8 对衍生产物利用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2.9 发电工艺的处理厂,应对发电机组的运行进行监管:1)应定期核查燃气发电机组及其附属系统的运行记录。操作运行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的相关规定。2)应核查燃气发电机组的烟气排放情况。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应符合环评要求。3)应核查发电机房/箱体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运行情况,核查校准记录。4)应核查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脱硫系统排放的废弃物,应按照环评规定处置方式进行合理处置
8、。2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的处理厂,应核查肥料的测试结果。以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生化腐殖酸为名称销售的产品,检测结果应符合有机肥料NY525、生物有机肥NY884、土壤调理剂NY2876、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I84的规定。3应核查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生化腐殖酸的销售去向,建立可追溯的台账记录。4应对分离的油脂进行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油脂产量,建立台账。2)应核查油脂储存设施的密闭情况。3)对外销售的油脂,应核查收购方的相关资质,记录销售数量,建立可追溯的台账记录。1.2.10 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污水收集系统保持畅通。2应核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
9、,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要求。3送往厂外处理的污水,应对出厂污水量和厂外处理量的记录资料进行核查。4采用膜处理工艺处理污水的处理厂,应定期核查浓缩液的处理情况,发现违规排放应及时处理。5应每周对污水排放水质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6应将排放污水水质的在线监测数据以表格和曲线两种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并应储存不低于1年的监测数据。1.2.11 臭气处理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臭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臭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2应每周对排放口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1.2.12 对厂内产生的固相残渣、工业固
10、废以及危险废物的监管,应核查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得到妥善处置。需要外运处置的,应核查处置机构的相关资质等情况,并做好记录。1.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管1.3.1 厂区环境和二次污染物处理后排放检测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检测可采取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1.3.2 环境监测应包括排放口监测和厂界监测。1.3.3 污水处理、厂界大气污染指标、厂界噪声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环评批复的要求。13.4厂区主要道路、非作业面场地应保持环境整洁、无飘散物。1.4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管1.4.1 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1、/T12801有关规定。1.4.2 劳动保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厨余垃圾处理厂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生产作业人员宜每年体检一次,并应建立健康登记卡。1.4.3 应定期核查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设备维护培训记录。安全培训应包含上岗前培训、年度安全培训等。1.4.4 出现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时,监管人员应督促运行方按照应急预案执行事故处置工作。1.4.5 与沼气相关的安全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沼气存储设施与处理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内严禁堆
12、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采用厌氧工艺的处理厂区。2沼气存储设施严禁出现沼气泄漏情况。应定期检查气体等储罐消防设施及防雷接地性能,雷雨暴风频发季节应加强核查频率。3每日应检查厌氧消化反应器的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查正负压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防止出现因沼气压力变化引发爆炸事故。4应核查与沼气产生、存储、利用相关的设施在检修作业时是否满足安全规范。1.1.6提取油脂存储间、厌氧罐等火灾易发点,应定期核查其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的运行情况。1.4.7 应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定期核查锅炉运行情况,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定期检查分汽缸等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1
13、.5 监测管理1.5.1 监管方应按照环评批复、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督促处理厂建立规范的监测制度,并依据监测记录进行相关考核。1.5.2 监管方应督促运行方开展常规测试,测试项目和频次应符合表152-1、表1.522和表1.5.2-3的规定。表1.5.2-1进厂原料测试项目和频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备注含油率、VS、含固率、PH2每周一次表152-2预处理后厨余垃圾的测试项目和频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备注COD、含固率、pH、含油率、VS、总氮、温度2每周一次t1.5.2-3主处理测试项目和频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备注含固率、总氮、pH、总挥发酸、CoD、总碱度、氨氮、沼气成分每日一
14、次针对厌氧消化后反应器出料含水率、PH每日一次好氧堆肥、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进出物料均需监测)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每周一次腐熟产品中粪大肠杆菌、蛔虫卵每月一次1.5.3 当监测结果显示异常或者发生居民投诉等特殊情况时,监管方应委托有计量、环境检测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时,监管机构或监管主体应要求处理厂对相应设施进行检查,找出原因并应及时解决,确保处理厂在达标的条件下运行。1.5.4 监管方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主体报送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为3年以上。1.5.5 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1.6 资料管理1.6.1 监管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
15、规定:1监管工作过程的全部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资料、单项事件、各重要节点的评价报告,应校对、签署后及时存档。2处理厂应保存按监管工作要求所做的相关记录文件,以备核查。1.6.2 资料整理和保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规定。1.6.3 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存的形式应包括图表、文字数据材料、照片等纸质或电子载体资料。2资料归档保存前应进行核准并签署,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1.7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1.7.1 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对主要运行情况进行核填和记录,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宜符合表1.7.1的规定。表1.7.1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表序号监管内容监管子项子项记录内容日期当月数据备注123I1.运行过程监笆垃圾计量与检验地衡计量记录是否完整2卸料平台是否及时冲洗保洁3进厂卸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