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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厨余垃圾处理厂监管程序和要求1.1 监管程序应包括准备、检查、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1.2 监管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施计划编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收集应包括处理厂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批文等。2监管实施计划的编制应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奖惩考核方法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1.3 检查阶段应对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检查全部进出物料记录和台账,包括来源、性状、数量、去向等;2应对臭气收集与处理、厂内废弃化学品
2、、污染防治设施、机械设备运行维护、材料消耗(水、电、油、药剂等)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3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应符合QEHS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要求。1.4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处理厂总体运行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列明;并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1.5 意见反馈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建议和综合分析报告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处理厂和主管部门。1.6 应督促处理厂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报告应提交主管部门。1.7 复查阶段应根据综合分析报告逐一复查处理厂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处理厂提出处罚建议,报送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