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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1Deve1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母人大Bt手3BWC:产业加54MN9日亲油馀天然气WJM布中心娜布性文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各省、自治区、JI糯市人民政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署机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己经SI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PH件,必颁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率业项目范B1规定国录发展改革委201樨6月6日2018年,招投标改革正式步入“深改”阶段。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3、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发改委文件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必须招标的堪帖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5、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综合两份文件,必
6、须招标的范围如下: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i1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
7、、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以上规定自2018年6月起施行。原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己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O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
8、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9、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10、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11、以上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旧规定对比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嬲定)必须招标的基他设施和公用事业顷目范围想定(新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的围包括:笫二条不愿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Z)铁蹈、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濯溉、到筋、引(供)水、海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亏水撵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雌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精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W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