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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工程全称)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 质量保修范围等同于承包范围。1.3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不应在保修范围之内:(1) 发包人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2) 合理的磨损;(3) 非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当;(4) 其他非承包人原因。2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4.1 质量保修期4.1.
2、1 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整个工程和其中的各个专业工程不同的保修期规定执行。4.1.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付并通过双方全面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4.1.3 工程交付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将已竣工工程逐步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完成之日起60日历天内,发包人将对已移交工程进行试用及试运行检验,如结果证明移交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则工程移交完成之日为工程交付日期;否则,承包人应当无偿维修,弥补缺陷,直至移交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承包人再次移交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之日为工程交付日期。4.2 缺陷责任期4.2.1 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中的
3、约定执行,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此年。4.2.2 缺陷责任期工程交付并通过双方全面验收合格之日计算。4.2.3 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承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3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当发生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之内做出答复并到现场勘察,提出保修措施,在2天内派人保修。(此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传真、信函、会议等)3.2 发生紧急事故的,发包人可电话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承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
4、目,应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其批准。3.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6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复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含增值税金额)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从承包人工程保修款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3.7 承包
5、人因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各项赔付以及连带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作全面检查,对遗留问题由承包人继续负责保修,发包人可暂缓支付部分保修金,暂缓支付的金额由双方商定。3.8 如果承包人对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有争议时,约定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与物业公司共同确定责任方,所需费用(含增值税金额)由责任方承担。4缺陷责任终止4.1 如果承包人已完全履行了其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缺陷责任终止手续。4.2 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无息返还
6、承包人剩余的保修金(此保修金为含增值税价格),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5保修费用5.1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第1.2款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的费用。5.2 如果保修工作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3 为避免疑问,本条款项下的保修费用为含增值税价格。6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 发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代表:,职位:6.3 发包人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在保修期间代表发包人行使以下权利:(1)发生维修事项时及时通知并监管承包人进行维修事宜;(2)会同发包人、监理确定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3)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书面发出的其它指
7、令。6.4 保修期间,承包人成立保修小组,负责管理承包人维修,并认真执行发包人签发的保修、抢修程序、流程。维修通知单由发包人发出,承包人接单后组织各项维修的实施。6.5 承包人代表:,职位:6.6 承包人联系方式:6.7 如果由于承包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送达维修通知,视为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执行第3.6款规定。6.8 保修金:相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总价(含增值税金额)的5%,保修金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6.8.1 保修金的结算: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结算支付各项工程保修金尾款前,需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记载本合同履行过程的所有相关记录、文件、说明等,作为保修金结算依据。6.8.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下页为双方签署页)(本页为双方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