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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3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
2、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住宅小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分布式充电桩群以及可移动的小型充换电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原则
3、第四条按照“车桩相随、桩站先行,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互济、分类落实”的原则,以示范推广城市(长春市)为中心,向周边城市延伸,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一般区域扩展,逐步在我省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
4、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普通公路服务区、城市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第五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第六条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
5、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第三章建设主体第七条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可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第八条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第九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
6、体育、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建筑物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第十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也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私人用户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办理报装手续。充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充电设施安装不得影响停车场整体功能使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7、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第十二条居住区或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专用充电设施和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站、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站、充电桩群项目应在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3年)桩站目标总量控制及布点区域范围内,并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营项目备案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运
8、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场地,还应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从业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六)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第十四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根据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时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第十六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充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并提
9、供服务发票。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七条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有序发展。(一)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协调与推进工作。(三)省财政厅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制定等工作。(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的落实与协调工作。(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各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充电设施规划要求的推进与指导,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园林绿地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协调推进工作。(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配套充
10、电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等工作。(七)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及指导各地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八)省电力公司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及供电服务等工作。第六章政策支持第十八条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并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免收接网费用。第十九条执行扶持性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政策。(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3年前,暂免收基本电
11、费。(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三)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我省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照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取费用。其中,充电电费执行上述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3年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省物价局备案。第二十条加大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
12、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三)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将视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另行研究制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