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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4月3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杨军2023年4月20日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活动。第三条防洪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
2、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强防洪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防汛抗洪自我保护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和涉水项目建设管理以及落实防洪非工程防御措施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第八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3、,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第九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和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和湖泊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非法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汉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科学论证,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
4、稳定和航运安全。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在城市区域内擅自覆盖河道,填堵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的,应当经水利和湖泊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湖泊原状。第十一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利和湖泊部门或
5、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验河段等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负责管辖的县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二条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布局和设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成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三章预案预警第十三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预警机制,将暴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时组织指导防汛应
6、急总体预案和防洪工程、城市防洪排涝、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和演练。防汛抗洪应当严格按照防汛应急预案执行。进入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发布气象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判雨洪灾害风险,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相关预警,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预警发布部门按照下列情况确定:(一)地质灾害预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二)洪水预警由水文部门发布;(三)山洪预警由水利和湖泊部门发布;(四)城市内涝预警
7、由住建部门发布;(五)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部门依职权发布。第十五条建立直达基层的暴雨预警叫应机制。各类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建立面向公众和面向基层责任人两条预警主线,基层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第四章江湖防洪第十七条在汛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巡堤查险、抗洪抢险等防洪工作。发现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迅速
8、上报防汛指挥机构。长江水情在设防水位以下,由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防守;长江水情达到设防水位,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防守。第十八条当长江、重要湖泊水情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第十九条当长江、重要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第五章水库防洪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农
9、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全力组织抢险。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管辖存在病险的水库进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第二十二条水利和湖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库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或者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并按照程序报批;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三条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督导水库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调度水库水位,不得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
10、行。发电、养殖应当服从防洪安全需要。第二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防汛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库巡查值守;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防汛责任人应当加密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频次,执行调度计划,及时将水位降至汛限以下。发现水库有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国家、省关于大型水库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报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防汛责任人应当提早向预计溃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收到预警
11、后,应当迅速动员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避险。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洪抢险,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第六章城市防洪第二十六条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应当组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城市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和整治消险,疏通城市排水管网,制定易涝风险点改造计划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公共交通、商场、市场、车站、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洪排涝应急设施设备。第二十七条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收到暴雨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研判,提出防范对策,部署应对措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二十八条当气象部
12、门发布暴雨蓝色、黄色预警信号时,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御暴雨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受暴雨灾害严重威胁的城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停学、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第七章山洪防御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利和湖泊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洪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山洪灾害危险区
13、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定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山洪地质灾害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在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宣传栏、警示牌、避险点和转移路线标识牌,公布有关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确定转移避险人员基础名单,发放明白卡,做好宣传和演练。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管辖区域内中小河流堤防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头顶塘堰”等小型水利工程防洪责任人,加强汛期值守、巡查排险。第三十二条水电站、漂流坝、尾矿库等工程设施,经营者应当承担防洪责任,负责工程的安全运行,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
14、度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执行防洪值班值守制度,在强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巡查频次,接到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或者发现危险征兆后,立即通知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做好转移避险准备或者动员转移,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第三十四条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受到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并立即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依法组织村(社区)、有关单位落实停学、停工、停业、关闭景区等措施。当地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导,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五条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出现人员受困或者伤亡,当地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15、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以及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等建设与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担,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通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防洪自我保护工程。第三十七条应急管理、民政、卫健、公安等部门应
16、当依法及时做好灾后救助工作,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以及受灾地区的救灾物资供应、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利和湖泊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