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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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送审稿)序言-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4-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6-第一节领导体制-6-第二节决策机制-8-第三节组织机构-9-第四节学术组织-11-第五节民主管理-12-第四章教职工-13-第五章学生-14-第六章学校与社会-16-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17-第八章学校标识-18-第九章附则-19-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送审稿)序言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是2006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前身为1963年创建的四川省财政学校,2015年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被确定为“四川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和学生

2、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追求进取、社会满意”的办学理念,以“培养高素质财经类技能型人才”为使命,坚持以财经为特色的发展道路,努力建设全国一流财经类高职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Professiona1Co11egeofFinanceandEconomicso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

3、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中外合作教育、社会培训等多种教育形式。第八

4、条学校涉及学科门类主要有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治理水平。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财政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5、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四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学校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对学校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二)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或根据行业、企业需求自主设置、调整

6、专业;(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贝1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A)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7、,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

8、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

9、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系部(处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

10、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S)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11、、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12、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

13、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三节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教学系(部)、党政(群团)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产学研机构等。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笫二十五条教学系(部)在

14、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履行学校赋予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责。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第二十六条教学系(部)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二十七条教学系(部)主任是本教学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教学系(部)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教育、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及内部管理等工作。根据分工,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教学系(部)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宣传、

15、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部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学校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第三十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教学辅助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第三十一条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究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第四节学术组织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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