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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督交底书安全监督机构二。二一年十月批准:审核:编写,-ub-某某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某某水库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某某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1、安全监督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安全标准;经批准的
2、设计文件;依法签订的合同等。2、安全监督工作职责与权力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站”)受某某水务局委托,依法对某某县境内的小型水利工程(除省、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外的水利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质安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质安站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
3、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安全监督方式本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主要以日常安全检查为主,结合专项安全检查、其它安全检查等方式开展。(1)日常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可与专项安全检查、其它安全检查结合开展;(2)采用的方法主要有突击、巡查、抽查等。检查时,采取查看现场、听取各参建单位汇报、座谈和问询、档案资料检(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完成后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以书面材料形式发送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项目
4、法人立即排除或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4、安全监督范围和期限(1)安全监督范围:本工程设计建设内容。(2)安全监督期限:本工程安全监督期从接受项目法人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止。5、安全监督主要内容1.1 施工现场初次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通过后,监督员要及时介入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初次检查,初次检查时重点检查主体工程施工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包括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临时设施建设标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消防设施配备是否满足要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各参建人员持证上岗情
5、况等;1.2 主体工程施工期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阶段)主体工程施工期检查主要针对大坝工程、溢洪道工程、引水工程以及导流工程的部分工程开展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各阶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落实、旁站合规性以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边防护、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专项施工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等;5. 3工程完建期安全监督检查工程完建期主要针对工程收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包括附属工程项目建设、装饰工程以及零星工程开展现场监督检查。6、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5.1 项目法人安全责任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
6、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
8、度汛方案、措施;(A)其他有关事项。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5.2 勘察(测)单位安全责任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9、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5.3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
10、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6. 4建设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
11、报告。6.5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
12、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
13、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
14、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A)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
15、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 6其它单位安全责任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7、应向我站告知的主要事项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我站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资料;2、项目法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参建单位本月安全生产隐患台账、生产安全事故台账以及危险源辨识结果书面报送我站;3、对我站发出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有关责任方必须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站;4、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质安站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5、政府验收10个工作日前通知我站派员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