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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1.1 1规模和布局21.2 建设要求31.3 运行维护43 雨水系统73.1一般规定73.2源头减排73.3雨水管网83.4排涝除险94 污水系统121.1 1一般规定121.2 污水管网131.3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141.4 污泥处理和处置151.0.1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贯彻海绵城市建
6、设理念,改善水环境,保障排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利用,制定本规范。1.0.2城乡排水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城乡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满足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处理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2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提升城镇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充分利用再生水,强化雨水的积蓄利用;3统筹防洪与城镇排水防涝,提升城镇雨水系统建设水平,加强城镇排水防涝和流域防洪的体系衔接。1.0.4排水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具有技术经济
7、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排水工程收集处理效能和内涝防治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规模和布局2.1.1 排水工程相关专业规划应在评估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发展趋势,根据排水安全和水环境目标编制并定期更新;还应和水资源、供水、水系、防洪等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城镇竖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管线综合、防灾等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2.1.2 除干旱
8、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2.1.3 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2.1.4 排水工程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2.1.5 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坚持绿蓝灰结合和蓄排结合的原则;2应结合城镇防洪、周边生态安全格局、城镇竖向、蓝绿空间和用地布局确定;3应综合考虑雨水排水安全、建设和运行成本、径流污染控制和城镇水生态要求。2.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
9、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校核。2.1.7 城镇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坚除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2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3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2.1.8 城镇污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收集和处理要求。旱季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供水量和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等外来水量。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增加截流雨水量。2.1.9 乡村雨水系统应结合地势实现收集利用或就近排放,并应和区域防洪相衔接
10、。2.1.10 乡村污水系统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并应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和运行。2.2 建设要求2.2.1 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2.2.2 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地质和地形条件,并应符合排水工程相关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的规定。2.2.3 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评估项目对所处地区内涝防治和污水收集的影响,不得超出既有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设计负荷。2.2.4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既有排水工程设施的功能、蓄排能力和安全运行。2.2.5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不得混
11、接、误接;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明确服务范围并设置合流污水管道接纳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和污水。2.2.6 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减排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匹配。2.2.7 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228排水工程中敞开式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保持明显、完整和有效。229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破砌井。2.2.10 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
12、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211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其管道严禁和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2212服务人口大于20万的城镇排水工程的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2.11 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2.12 水工程的变配电及控制设备应有防止受淹的措施。城镇排水工程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2.2.13 水工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
13、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信息服务。2.2.14 镇排水工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格栅间、雨水调蓄池等构(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2.2.15 水工程中管道非开挖施工、跨越或穿越江河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2.2.16 水工程的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3 运行维护23.1 排水工程设施因检修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停运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采取应急措施。23.2 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并应进行动态更新。233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
14、、整改或更新。234城镇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应及时疏通,产生的通沟污泥应进行处理处置。235当发现排水工程的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当相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算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h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h内修补恢复。2.3.6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2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3下井作业前,应对管道(渠)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持续检测管道内有毒有害和
15、爆炸性气体浓度,并确保管道内水深、流速等满足人员进入安全要求。4下井作业中,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5管道检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1.1.1 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管道、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护时,应持续检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浓度,并应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2.3.8 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2.3.9 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
16、、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3雨水系统3.1 一般规定1.1 .1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实现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并应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3.12 流域防洪和区域推劳应统筹考虑,上游来水设计洪水峰值流量不应高于下游水体受纳能力,不应将洪涝风险转移至下游城镇。3.13 城镇雨水系统应和防洪系统衔接,在设计最不利条件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3.14 城镇雨水排水分区应以自然地势为基础,结合水系分布、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情况,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3.15 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