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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南中小学食堂委托经营与劳务外包管理制度按照XX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取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学校食堂暂不具备自营条件确需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必须遵循下列制度:一、履行报批手续。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书面申请,经中心学校审核签字,报教育局同意。二、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应由学校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三、坚持公益
2、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委托经营与劳务外包的学校食堂必须仍然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不得甩手承包。四、坚持自愿原则。学生是否在学校食堂就餐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家长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五、明确权利义务。学校应对照XX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详尽具体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六、强化监督管理。学校应按照合同派人对承包方物资采购、存储、加工、销售、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对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应及时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终止合同。七、承包方不得将学校食堂进行分包或转包。八、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