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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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行为,坚持统筹城乡规划,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疏堵结合”的过渡性疏导方式,引导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建房,有序控制建房规模,逐步停止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某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人口。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

2、住宅房屋的建设和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某县城市规划环城线以内,包含某镇所有社区、X个村委会、X、X区域和X乡X个社区X个村委会部分村小组。具体如下:1、某镇:X个社区;X个村委会(X、X、X、)其中X家村委会聂家村;XX村委会社里张家村;X村委会X村.2、某乡:某社区,X村委会X村,X村委会X村、X村、X村、X村,X村委会X村、X村、X村。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实施主体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严格规划用地选址、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建设规模、严格批后监管”的原则,按照“统一征用,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方式,与城市建

3、设、秀美乡村建设有效结合。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要坚持分批、限量供地的原则,实施严格的计划指标管理,县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下达农民建房年度供地计划和年度建房计划,每年审批一次。计划的分配和落实由县XX局具体负责。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宅”政策,要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合情。第二章农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第七条严格规划用地选址。由县X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要求选好集中建房点。集中建房点选址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具体集中建房选址点分配如下:1、某镇选址X个,即等X个集中

4、建房点。2、某乡选址X3个,即X村委会、X村委会、X村委会各一个集中建房点。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建房点具体选址确定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用土地,并组织聘请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建房点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九条严格资格审查,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户的申请条件对建房户的建房需求和资格进行严格筛选审核。第十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可以申请新建住宅:1、无房户:没有住房,靠借、租、寄住房的;2、住房困难户:居住拥挤需要分户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分户

5、建房的原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0平方米且土地面积低于35平方米;分户建房的申请人不能小于23周岁,不能大于60周岁。第十一条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民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住房土地证等有效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的材料报村委会核实,并对核实意见和上报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一星期期满后无异议的,开始填写农民建房审批表,审批表须由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自然资源所所长、挂点村的乡(镇)领导、乡(镇)分管领导签名盖章,连同所有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县XX等相关部门核准;核准后交纳相关税费,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

6、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农民建房应在农民集中建房点内,一律不得再零星审批农民建房。第十三条已享受棚改的农民一律不再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范围。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农民建房。第十五条2016年以前已经资格审核通过但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的:目前已开工建设达一层以上并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按违规建筑面积60元f予以处罚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在原址上建设;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安排在农民集中建房点内,并经有关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他情况,由所在地乡(镇

7、)人民政府牵头,县城市联动中心、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拆除,拆除后重新在农民集中建房点申报。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申请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行为的必须符合建房资格及城市规划、不影响城市发展的,并经县规划、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拆除原有房屋并按农民建房标准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且确实需要拆旧建新的可安排在农民集中建房点内审批建房,建房户应拆除原有房屋,并由县国土部门收储原有土地;城市规划区沿市政主要道路原则上一律不得再审批农民拆旧建新。第十七条在停止审批时期已经拆除原有房屋并已下地基,符合建房资格及城市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按违规建筑面积60元f予以处罚后,按程序申报完善有关手续后

8、,方可在原址上按农民建房标准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城市联动中心、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拆除。第十八条居民身份的拆旧建新一律不再审批,有条件可加固维修的居民住房可对原有住房进行加固维修,或在棚改政策实施期间可申请纳入棚改范围,或以土地收储的形式进行收储。第十九条严格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的房型应严格按县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建房的形式,以联体小住宅为主,房屋整体不能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一律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物檐口高不超过10.5米。每户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6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第二十条所在地

9、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县规划、国土及城市联动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实地放线,具体落实“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即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设立规划建房三证公示牌,将建房户姓名、规划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建筑层数、土地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区位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第二十一条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和不动产权证书。第三章批后管理第二十二条严格批后监管,建立农民建房违规违法建设巡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疏堵结合、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乡(镇)人

10、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的批后监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县城市联动中心、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1、村委会负责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组建村级防违控违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规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上报告。2、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建房的巡查监管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3、县城市联动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巡查、监管、拆除工作,配合所在

11、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消除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第二十三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用电、用水。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及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并加强对已停水停电违法建设工地的稽查,坚决杜绝违法建设工地私接水电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县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监管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收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

12、内非法购地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农民的旧住宅办理相关手续,一经查实,按责任倒查严肃追责。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所在乡(镇)牵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住房,按违规违法建筑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房的监管督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某县关于违法违规建设防控工作问责办法(暂行)万办发(2016)61号文件执行。第五条附则第三十条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凡政府以前颁布的意见及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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